因為妻子要和自己離婚,習京立用刀割斷了天然氣軟管企圖自殺。結果卻造成天然氣大量泄漏,致使該樓內356人緊急疏散。日前,西城區人民法院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習京立有期徒刑三年。據了解,這是北京首次對危害公共安全的自殺者判刑。
案情回放
險發惡性爆炸事件
習京立和妻子感情不和,妻子曾經多次提出離婚,雖經調解但仍然未能挽回。習京立曾說,如果離婚,他就要自殺。今年4月11日18時許,習京立獨自在其位于西城區木樨地南里的家中,用刀將天然氣輸氣軟管割斷,結果導致屋內天然氣大面積泄漏,使室內天然氣濃度高達12%,已經達到了爆炸極限。后天然氣大量涌入樓道,幸好被他人發現并及時報警,從而避免了一起嚴重惡性爆炸事件的發生。
據了解,習京立所住的居民樓內的大部分居民是公安大學的教職員工,其中也有一些年齡較大的老人,而習京立在割斷天然氣管道后獨自在家,在民警進屋看到他時,他手中竟然還拿著打火機。
法庭審理
危害安全理當懲處
西城區法院在審理中認為,習京立因不能正確處理家庭矛盾而割斷自家的天然氣塑料管,致使天然氣大量泄漏,雖其供述是為自殺,但是,該行為具有潛在的嚴重危害性和現實可能性,如引起他人死亡、失火、爆炸等,足以危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安全和造成財產損失,因此,習京立的行為侵犯了社會的公共安全,擾亂了社會治安,觸犯了《刑法》第114條的規定,應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應予以懲罰。
因此,西城區人民法院判定,被告人習京立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專家觀點
自殺屬于違法行為
今年北京發生了幾起自殺引起的侵害事件,如跳樓自殺砸死樓下老太太、跳地鐵自殺導致地鐵停運也屢見不鮮。據了解,將于今年出臺的《北京市軌道交通運營安全管理辦法》中規定,凡是違規穿越鐵軌、臥軌自殺等個人行為,造成影響或中斷地鐵正常營運的,肇事者或其家屬應當承擔所有經濟損失,并且對其進行治安拘留。
自殺看似個人行為,但當它侵害到他人權益的時候則需要進一步討論。根據法律規定,自殺行為是一種違法行為。自然人都享有生命權,任何人都無權自殺則是公認的生權法則。
自殺本身是一種故意行為,雖然自殺行為造成的損害不是直接故意,但就受害人的損害來說,自殺行為人或者能夠預料而放任后果的發生,或者是應當預見而沒有預見,都是存在過失的。自殺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具有直接的因果關系。因此,有專家認為,自殺行為人在自殺行為發生過程中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自殺行為所造成的損害是在其有行為能力的時候造成的,因此應依其行為造成對他人的損害,承擔侵權責任。晨報記者李康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