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2000年《立法法》頒布后本市第一個提請市人大常委會進行三審的法規,《上海市住宅物業管理規定(草案)》(修改二稿)在昨天的市人大常委會第14次會議上成為審議熱點。
業主私自拆毀承重墻怎么辦?違法搭建怎么治?這些給市民生活造成困擾的問題,將有“說法”。據悉,由于審議中常委會組成人員的意
見較為一致,規定(草案)有望在本次會議通過。
損壞承重結構最高罰20萬元
損壞承重結構會帶來嚴重安全隱患,規定(草案)對這類行為予以重罰,明確規定:業主、使用人損壞房屋承重結構,由區縣房地產管理部門責令立即改正,恢復原狀,可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業主、使用人破壞房屋外貌,擅自改建、占用物業共用部分,損壞或者擅自占用、移裝共用設施設備的,由區縣房地產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恢復原狀,可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法搭建強制拆除
對于違法搭建,規定(草案)也明確,違法搭建建筑物、構筑物,由區縣房地產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拆除,可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當事人逾期未拆除,區縣房地產管理部門可以申請區縣人民政府強制拆除。
對正在實施違法搭建建筑物、構筑物的,區縣房地產管理部門應當責令立即停止施工,可以暫扣施工工具、材料;拒不改正的,可以組織代為改正,代為改正的費用由當事人承擔。
附有違法建筑并結構相連的房屋,房地產登記機構不予辦理房地產轉移、抵押登記。
制止無效24小時內應報告
處理不及時是亂搭建等行為蔓延的重要原因。為此,規定(草案)明確,物業管理企業發現業主、使用人在物業使用、裝飾裝修過程中有違反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以及業主臨時公約、業主公約行為的,應當依據有關規定或者業主臨時公約、業主公約予以勸阻、制止;勸阻、制止無效的,應在二十四小時內報告業主委員會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本報記者周文菁
特約編輯:宋廣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