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重慶8月9日電(記者茆琛)學校侵犯學生受教育權利該如何承擔法律責任?學校有權扣發由教委委托發放的高考準考證嗎?重慶文興中學因扣發學生高考準考證,被告上法庭。墊江縣坪山鎮法庭近日一審判決該校賠償學生高考報名費219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5000元。
今年6月7日上午,由于原告張仁龍欠被告文興
中學150元學費,當時學校帶隊老師劉亮根據學校領導指示,要求原告張仁龍繳清學費或出具欠條后發準考證。原告張仁龍從劉亮手上領到準考證已經是上午9點19分,按照規定考生最遲應于9點15分前進入考場,由于張仁龍遲到,造成語文科目被取消考試資格,計為0分。原告張仁龍于6月29日以文興中學扣發其準考證使其未能參加語文考試為由訴至重慶市墊江縣法院,請求判令墊江縣文興中學、領隊老師劉亮賠償他高中三年學費、高考報名費、精神損害撫慰金共計5萬元。
8月3日上午,張仁龍訴第一被告文興中學和第二被告老師劉亮侵權案由墊江縣坪山鎮法庭開庭審理。案件審理過程中,文興中學律師提出,教育權是憲法規定的權利,不能用民事法來調解。法庭認為,受教育權利是憲法權利,也是民事權利,適用于民事調解。文興中學律師拋開特別法內容,斷章取義觀點法庭不予采信。
經過3個小時的庭審,墊江縣坪山鎮法庭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四十二條、第八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定,當庭判決由被告文興中學賠償原告張仁龍高考報名費219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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