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房地產廣告陷阱 法律法規也治不了?
“好酒不怕巷子深”的營銷理念,現在已被“好酒也怕巷子深”代替,幾乎任何產
品沒有廣告也寸步難行。雖然有“廣告法”但廣而告之出來的“好酒”未必好,也成了令人頭痛的一個大問題。房地產廣告即為其中之一。
法律帶了“人情味”
法律的條條框框本是鐵面無私的,人們多這么認為。但這要看誰用法律,在房地產商那里,法律似乎欠了他們的“人情”,倒向了他們。如,某房地產廣告將位于市郊的房“搬”到市區;將擬通的公交線路落到“實”處;將綠化帶“擴”成花園……,并承諾與購房者依法簽訂合同并公證。買房者看了,并且信了,也就就此與開發商簽了期房合同,等到樓開始建了,購房人卻發現圖紙上的和工地上的不是一回事。開發商的解釋是:根據《合同法》18條規定:“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商業廣告等為要約邀請”。顯然,廣告只是一種訂立合同前的邀請,一般情況下不具有法律上的強制約束力。因此,廣告
的內容不具法律約束力,換言之,法律站在我們這一邊。當然,法律并沒把“人情”全給房地產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以及《房地產廣告發布暫行條例》等明確規定:廣告應當真實合法;廣告不得含有虛假的內容,不得欺騙和誤導消費者;《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也明確規定,“經營者應當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真實信息,不得作引人誤解的宣傳。”《合同法》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應遵循平等、公平、自愿的原則。在合同的訂立、履行過程中,當事人應當講誠實,守信用,相互協作配合。”可見,售樓廣告不是“吹牛不交稅”的事情,不負一點責任是不可能的。但房地產商的解釋也不無道理。因為法律有了這點兒“人情味”,當購房者一個孤立的個人與房產商這個“神通廣大”的組織打官司時,“鹿死誰手”不太好說。
濃裝艷抹“總怡人”
房地產廣告打扮的是極其精美的,俊俏的臉上“粉”有多厚非專業“美容”人士可能測不出來。一是房價。現在房價有起價、均價、最高限價之分。起價說白了就是最差的房子價格,地產廣告往往打出起價價格,給人一種價格低的印象誘惑消費者。如某小區標價“每平米2300元起”但你實地一問,回答一定是這個檔次的賣完了,現在是每平米4600元。而“最高價”則易使人想到還有個最低價,但最低與最高除去樓層朝向原因外幾乎相差無幾。二是綠化。現在有種說法叫做“物不在精,有綠則美”,綠色食品、綠色冰箱、綠色手機,什么東西都往綠色上靠。房地產廣告也是非“綠”不語,“都市里的村莊”、“花園小區”、“綠色住房”撲面而來。這里的小區是“18萬平方米低密度多層花園式住宅”,那里的樓盤是“39%超高綠化生態社區”。究竟什么叫綠色健康家園?難道就是開發商種點樹,植點草嗎?實際它的內涵深得很,有節能、節水、廢物再利用等高科技含量。更實際的是,種點草植點樹也往往是對未來的承諾,現實中的卻是不毛之地。三是所有你關心的都像海綿里的水,位置、教育、購物、醫療、物業、水、電、暖……你就使勁擠吧。
智能小區“特聰明”
隨著因特網的“燕落尋常百姓家”高科技、智能化成了一個什么都可往里裝的大筐,智能化住宅小區也成了這個筐里的“嬌嬌者”。按業內專家的定義,智能化住宅小區是利用現代化4C(計算機、通訊及網絡、自控、IC卡)技術,通過有效的傳輸網絡,用多元化信息服務與管理,為住宅小區的服務與管理提供高技術的智能化手段,以實現快捷高效的超值服務與管理,提供安全舒適的家居環境。但現在的智能化小區往往“聰明”在了一套自動化保安控制系統或一套計算機局域網上,聰明未見多少,購房者腰包里的錢卻少了很多。開發商說的實在:“以前沒做過智能化,但現在不做不行,它是一個賣點,別的企業在搞,我們當然不能放過”。在這里,智能與聰明大打了折扣,甚至根本就沒有,賣的只是概念。(遲智廣)
特約編輯:宋廣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