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預防職務犯罪條例(草案)》引入引咎辭職制度和免職制度開國內先河
對配偶、子女、身邊工作人員嚴重違紀違法知情不管,造成惡劣影響的,領導干部應當引咎辭職。昨日召開的深圳市人大法制委員會工作會議上傳出消息:《深圳市預防職務犯罪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
例草案》)將在近期召開的深圳市人大常委會會議提交審議,這一《條例草案》明確將引咎辭職制度和免職制度列入,這在國內尚屬首次。
領導引咎辭職將依法行事
《深圳市預防職務犯罪條例(草案)》是今年深圳立法計劃之中的重要法規之一。《條例草案》最大的亮點當屬在全國地方性法規中率先引人引咎辭職制度和免職制度。已經明確規定的幾種情況包括:單位主要負責人致使班子成員或者下屬連續或多次出現嚴重違紀違法行為,造成惡劣影響,負主要領導責任的;對配偶、子女、身邊工作人員嚴重違紀違法知情不管,造成惡劣影響的應當引咎辭職。
對一些國企“蛀蟲”,《條例草案》明確:國企領導者如果有擅自對外借出資金、貸款或貸款擔保、擅自決定人員安置和經濟補償方案、夸大或少報經營利潤、違反規定發放規定外的補貼和獎金等行為,都將被免職。
不接受媒體監督將受處分
《條例草案》另一大亮點是規定了新聞媒體有合理懷疑權、批評建議權。對媒體揭露的問題,主管部門應當在7日內進行全面調查,并向社會公布調查結果。對不接受新聞媒體的輿論監督的,《條例草案》規定:將由上級機關或主管部門給予批評教育,拒不改正的,監察機關或主管部門將對單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舉報人可以要求保護
另外,《條例草案》加強了對舉報人的保護。公民有權向檢察、監察等機關舉報,提倡署名舉報。檢察、監察等部門對舉報應當依照規定及時辦理,自提交舉報之日起3個月內結束對案件的調查、審計或審查,并將調查結果的要點書面秘密反饋給舉報人,檢察、監察等部門必須為舉報人保密,當舉報人因為舉報而使本人及其親屬的人身或財產安全受到威脅時,舉報人可要求公安部門采取合理的保護措施,公安部門調查后認為確有必要的,應當及時采取必要的保護措施。(普德法 張國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