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隊伍建設一直受到社會的關注。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在追求“公正與效率”中,堅持狠抓隊伍建設,近年來先后榮獲了集體一等功、全國優秀法院等一系列榮譽,并涌現了全國“五一”勞動獎章獲得者聶彩風、全國“法官十杰”牟乃桂等先進人物;另一方面,堅持做到了對法官的“留優汰劣”。在完善法官考
評促進隊伍建設方面,形成了獨到認知和得力舉措。為此,記者采訪了對法官考評工作頗有心得的市中級人民法院黨組成員、政治部主任崔立敬。 記者:為什么說隨著人民法院審判方式、人事制度改革的不斷深化,對法官進行考評顯得愈發重要?
崔立敬:我國的法官遴選制度,在法官的選任上一度采用了“低門檻”的做法,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法官隊伍整體素質不高、水平參差不齊的狀況。對此,從2000年開始,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國推行了審判長和獨任審判員選任制度。從目前情況看,充分依據《法官法》規定的法官考評機制,對現有的在職法官進行考評,實行優勝劣汰,應當是加速對現有不合格法官的置換過程、對在職法官進行進一步優化選擇的一種更為合法、更為規范的措施,也是在我國特定歷史條件下實現法官精英化的有效手段和途徑。
記者:法官的考評工作必然涉及由誰來考核的問題,這關系到考評的公正和客觀,這方面國內外有哪些做法?
崔立敬:從世界其他國家和地區的法官考評制度看,主要有兩種考評主體:一種在法院外部設立司法委員會,由司法委員會統一負責對包括法官在內的司法官進行考評;另一種則在法院內部設立法官委員會或法官考評委員會負責考核,有的國家則直接由院長負責對法官的考評。目前,我國對法官的考評也在力求考評的客觀公正,使考評主體具有超然地位。因此,由法官所在的人民法院組織該單位以外的人員,主要是對法院業務相對熟悉的人員,如人大專門委員會成員、上級法院的法官、律師、法學教授等,共同組成考評組,對法官進行考評,不僅符合《法官法》的立法精神,而且唯有如此才能體現考評的價值。
記者:考評法官的內容主要有哪些?崔立敬:法官考評內容主要有三個特點。
首先要體現專業性,立足于《法官法》規定的法官的基本條件,從辦案質量、庭審表現、裁判文書制作以及對法律、法規的掌握程度等幾個方面重點考核在職法官的專業水平。
其次,考評形式要靈活,可操作性強。可以三年為一考評階段,適時進行必要的法學理論考試和庭審考評,若干次案件質量檢查以及法律文書的評查,再結合民意測評、領導評議等情況,綜合確定考評結果。
第三,考評標準要循序漸進,由低到高。要從穩定現有法官隊伍的大局出發,在確定不稱職的標準時起點不要過高,要求不要過嚴,確保平穩過渡、平穩置換。但在確定優秀標準時則應從嚴,這樣可以保證考評質量,使對不合格法官的置換工作得以循序漸進、健康發展。
記者:最高人民法院在《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綱要》提出了法官定編的問題,如何看待法官定編和考評的關系?
崔立敬:法官定編是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綱要》中提出來的一個概念。長期以來,具備法官資格,不在審判崗位工作,而是從事黨務、人事、司法行政或后勤工作的為數很多。最高法院在《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綱要》中提出了在保證審判質量和效率的前提下,有計劃、有步驟地確定法官編制,從根本上解決法官不搞審判和法官素質不高的問題,通過對法官的定編,將具有較高素質、真正符合條件的審判人員確定為法官,對于不符合條件的人員,只能做其他工作,如做法官助理、協助法官工作等,這是非常必要的。但是法官定編并不能自動地提高法官素質,必須在對現有的在職法官進行考評的基礎上留優劣汰,并不斷地把優秀人員納入到法官編制內才能實現法官定編的目的。因此,法官定編是法官考評實現其對現有法官進行優化選擇的前提,而法官考評則是完成法官定編任務的有效手段。
記者:從司法改革的角度看法官考評有著怎樣的重要意義?
崔立敬:作為法制運行的人力基礎,法官是司法體制中最核心的部分。“司法體制特別是法官制度已成為中國司法改革能否深入進行的關鍵之一。”而法官制度中,對法官的優化與遴選又成為法官制度改革的重要內容。在我國推進司法改革中,法官考評制度可以說被推到了司法改革的前沿,不僅自己成為改革的內容,而且還將要擔當起推動司法改革向縱深發展的助推器。
記者:法官考評涉及到法官的切身利益,那么如何處理好法官考評與司法獨立的關系?
崔立敬:法官考評工作是針對具體法官的監督活動,因而在法官考評工作中必須正確處理好與司法獨立的關系,不能因考評而影響法官的獨立辦案,更不能借法官考評而干擾法官辦案。為此,必須做到:一、考評不辦案。二、考評不監督具體案件,對通過考評而發現確有錯誤的案件,應當嚴格依照法定程序交有關部門辦理,而不能直接由考評組督辦。三、考評側重于事后,對于庭審水平的考評,雖然在事中進行,但應偏重于程序而不是實體。本報記者本報通訊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