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日報訊 廣東省首個地方專門性“救急”救助辦法——《順德區城鄉居民臨時救助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于昨日(8月1日)起正式實施。順德因突發性危重疾病、自然災害、嚴重人身傷害等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生活困難的城鄉居民,將得到政府特殊安排的“救急”款,不必擔心陷入經濟窘迫之苦。
民政部門有
關人士解讀認為,此種臨時救助制度是政府對低保制的有益補充,是專門為遭遇突發困難的低收入群體的政府“救急”。
臨時救濟每次最高限額4000元
《辦法》將“救急”救助分為危重病特殊救助和臨時救濟兩種形式。
危重病特殊救助,主要是指由于遭受突發性的危重疾病、自然災害和或其它不可預見性的嚴重人身傷害如車禍所導致的家庭生活困難,給予的不定期、不定量、大金額社會救濟。《辦法》規定:“危重病特殊救助一年內只能申請一次,最高限額為50000元。”
臨時救濟,主要是指由于遭受較嚴重或長期疾病、自然災害或其它不可預見的人身傷害導致家庭生活暫時困難,所給予的臨時性社會救濟。《辦法》規定:“臨時救濟一年內可多次申請,每次最高限額4000元,年累計最高限額不超過8000元。”
常住戶口滿兩年者可申請
《辦法》規定,凡具有順德區常住戶口滿兩年的城鄉居民,患有“惡性腫瘤(晚期患者除外)、慢性腎功能衰竭(尿毒癥)、心臟病(風濕性心臟病、先天性心臟病)、急性心肌梗塞、強直性脊椎炎、肝硬化、急性重癥肝炎、血液病、腦中風(急性期)、嚴重腦外傷、重度以上燒傷、嚴重的意外創傷或經省一級醫院核定的重大疾病”,經過自救和親友相救之后仍然家庭生產困難的,均可申請特殊救助。
同時,《辦法》還規定了因投靠非配偶、直系親屬的其他親屬或在順德購房(不含自建房)后戶籍遷入順德的,應“自遷入之日起滿五年”才具有申請救助的資格。
29個工作日救急金到位
對“救急”金的申請,《辦法》規定了村(居)、鎮(街道)、區民政局三級申請的程序。全部程序工作日共計29天。
首先由戶主或其直系親屬向戶籍所在地的社區居委會、村委會提出書面申請,填寫《申請表》,村(居)委會將在7個工作日內調查核實申請人報稱的情況,經集體討論同意,提出總金額初步方案,報鎮(街道)社會工作辦公室審查。其中規定,屬車禍的應提交事故發生地的縣級交警大隊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書或事故說明。
鎮(街道)社會工作辦在7個工作日內再行審查,簽署意見后報區民政局審批。
區民政局須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對符合條件,一次申請2萬元以下的,由區民政局批準,一次申請為2萬元或以上的,報主管副區長批準。不符合條件的,應書面通知申請人。
《辦法》規定,批準之后,各級救助管理機構要在5個工作日內將救助款發放到申請人手中。
財政專戶專人負責發放
《辦法》明確規定:對于危重病特殊救助資金,由“區政府負擔40%,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負擔40%,村(居)委會負擔20%”,“經區政府核定的經濟發展緩慢的村(社區),其負責的費用,由區財政負責解決”。對于臨時救濟所需資金,村(居)委會能夠解決的不上交鎮(街道),鎮(街道)能解決的不上交區級政府。對確有特殊困難需區級政府給予支持的,區政府參照鎮(街道)標準支持。
《辦法》還規定,危重病特殊救助款統一集中到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財政專戶,并由該級政府負責向申請人發放并監控。臨時救濟金則由批準申請的各級臨時救助管理機構負責管理和發放。
“四公開”保障透明
《辦法》還規定了群眾監督制度。《辦法》規定實行“政策公開、對象公開、標準公開、金額公開”,并且“發放情況要納入村(居)委會財務公開范圍,定期向群眾張榜公布”。還規定因打架斗毆、賭博、吸毒或其他違法行為等造成生活困難的,不予救助;對提供虛假證明,采取虛報、隱瞞等手段騙取臨時救助的,要追回冒領的臨時救助款物,取消年內再次申請臨時救助的資格;情況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陳勇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