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報訊 經省十屆人大常委會第11次會議通過的《杭州市生活飲用水源保護條例》昨天起開始生效,杭州市對飲用水源的保護納入了法治軌道。據了解,對污染和破壞飲用水源并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行為,最高可處以100萬元以下的罰款。
《條例》明確規定,在錢塘江等飲用水源保護區內,禁止開山采石、采沙和圍水造田
;嚴禁新建、擴建、改建船舶制造、修理廠(具體內容早報5月27日《飲用水源推行三項“禁止”》一文已詳細報道)。
在飲用水源保護區內突發事故怎么辦?根據《條例》規定,在飲用水源保護區和其他飲用水源地發生突發性事故,有關責任單位或個人應當采取應急措施,通報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單位和居(村)民,并在兩小時內報告當地環護部門。在飲用水源受到污染,危及供水安全時,當地政府應當及時發出公告,環保部門應當責令造成污染的有關單位和個人,采取停止生產、排放污染物等緊急措施。
據杭州市環保局負責人介紹,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污染和破壞飲用水源的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像擅自新建、擴建、改建船舶制造、修理廠和擅自新建、擴建、改建規模化畜禽等動物養殖場、屠宰場的行為,將被處以3000元以上至10萬元以下的罰款。而對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行為,最高可處以100萬元以下的罰款。(鐘兆盈 張雪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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