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廣受關注的《北京市道路交通安全條例(草案)》提交市人大常委會審議。其中某些不合理規定遭到市人大內務司法委的反對。
“建議刪除條例草案第七十五條第三項關于單位雇用外地駕駛員的規定!眱葎账痉ㄎ瘑T會審議指出,此項規定帶有歧視色彩。
條例草案第七十五條第三項規定:“雇用持外省市
核發機動車駕駛證的人員駕駛機動車的,應向當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備案,并對駕駛人員進行專門的道路交通安全培訓考核,建立檔案;未經培訓考核的不得雇用”。
-建議刪除帶有歧視色彩的規定
內務司法委員會認為,此項規定不符合《行政許可法》關于“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取得的資格證件全國范圍內有效”、“地方性法規設定的行政許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區的個人或者企業到本地區從事生產經營和服務”的規定。因為外省市核發的駕駛證都是公安部統一印發的,應當在全國范圍內有效,所以已經取得外省市核發駕駛證的人員在北京就業、服務沒必要重新進行考核。
“另外,此項規定還帶有對持有外省市核發駕駛證人員的歧視色彩!币虼,市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提出意見:建議該項刪除。
記者注意到,在市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的審議意見中,建議刪除多條有關處罰的規定。如:建議刪除條例草案中關于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責任制進行處罰的規定。
條例草案第一百零五條規定:“對不按照規定建立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責任制度或者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責任制度不力的單位,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其消除安全隱患,并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對未消除安全隱患的,禁止其機動車上路行駛。”
對此,內務司法委員會認為,建立安全責任制非常重要,它對加強單位內部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維護首都良好的交通秩序、預防交通事故、實現交通安全綜合治理等都發揮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對未建立道路交通安全責任制和未履行責任制的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進行行政處罰,缺少法律依據。
又如,建議刪除條例草案法律責任部分第102條、第103條、第104條的規定內容。內務司法委員會指出,設置的這幾條處罰條款,缺乏法律依據,違反了《行政處罰法》的相關禁止性規定,擴大了承擔法律責任的主體范圍,增設了處罰的行為種類。
建議修改關于應當報廢的機動車的所有人購置新車登記的規定同時,一些違反了《行政許可法》的規定,被市人大內務司法委建議刪除。
如條例草案第十四條規定的“應當報廢的機動車,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及時辦理注銷登記手續。未辦理注銷登記手續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暫不予辦理新購機動車注冊登記”。內務司法委員會指出,此項規定與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相悖,違反了《行政許可法》的規定,不適當地增設了機動車登記的許可條件。
因此,內務司法委員會建議將“未辦理注銷登記手續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暫不予辦理新購機動車注冊登記”的內容刪除。
-建議增加“無責任”的規定
針對條例草案第六十八條中規定:“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責任分為:全部責任、主要責任、同等責任、次要責任。”內務司法委員會認為,相對于負全部責任的當事人而言,另一方當事人應當是無責任,因此,建議在“次要責任”后增加“無責任”的規定。
此外,內務司法委員會也建議,增加“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活動舉辦前7日內向社會公告”的內容;刪除條例草案關于對交通事故車、故障車實施拖曳救援服務的規定等。
據悉,此次審議之后,市人大常委會將于8月份針對該草案向全民征求意見,屆時,除了將采用來信和電子郵件的方式外,還將開設8部熱線電話。此外,本市還將在9月圍繞該草案舉行首次立法聽證會。目前,市人大正在制定具體的聽證會規則。(袁祖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