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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因公出國搞成變相出國旅游;把出國執行公務當作一種政治待遇;嚴重虧損、不能正常發工資的企業的領導卻頻頻出國考察……類似的因公出國(境)訪問、考察今后行不通了。南寧市最近下發的《關于因公出國(境)審核審批工作的規定》中,明確規定11種情況的因公出訪將不再批準。
據悉,今后因公出國
(境)必須有明確的公務目的和實質內容,組團人員要少而精,必須按批準的方案行事,不得繞道,不得增加出訪的國家和地區,不得擅自延長在外停留的時間;因公出國(境)應嚴格控制在外停留時間,每次出訪的國家原則上不得超過兩個,出訪一個國家在外停留的時間一般控制在一周左右,出訪兩個國家控制在12天以內;對跨地區跨部門的團組進行嚴格審查,對參加雙跨團組的人員,原則上不予審批。另外,副處級以上領導干部(含副處級,不含企業領導人員),原則上兩年內出訪不能超過一次(不包括東盟國家和港、澳地區)。
《規定》還明確必須執行報告制度,出訪團組或個人出訪回來后,必須在10天內把護照連同寫好的書面總結報告一起送市外辦;屬市管干部的,還需把報告報送市分管領導和市委組織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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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公出訪不予批準的11種情況1、無明確的公務目的和實質性內容,出訪人員的身份和所從事的工作與出訪任務不相符或不具備完成出訪任務工作能力的;
2、把出國(境)執行公務當作一種政治待遇,搞輪流派出、照顧派出的;
3、可以由專業人員完成的出訪任務,卻派黨政機關干部參加的;可由較低級別人員完成的任務,卻派較高級別人員參加的;
4、同一單位的主要領導同團出訪,或在短期內分別出訪同一國家(地區)或鄰近國家(地區)的;
5、出訪人數超過任務需要的;
6、收費過高、境外停留時間過長,出訪國家過多、活動日程中有明顯旅游內容的;
7、嚴重虧損、不能正常發工資、資不抵債的企業,出國(境)訪問又無實質內容的;
8、可以用通訊手段或通過駐外機構辦的事,卻派團組或人員出國(境)去辦的;
9、市管干部參加市外組團出訪,報名前未經市委或市政府批準,直接由上級有關部門點名下達出國(境)任務通知和批件的;
10、申報出國(境)的人員涉嫌經濟問題、政治問題或有犯罪嫌疑的;
11、上一次出國(境)擅自更改出訪路線或延長在國(境)外停留時間的,或出國(境)回來后沒有執行報告制度的。
(李愛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