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廣島高等法院將于9日對二戰中國勞工索賠案進行二審。屆時,高院如何就“時效壁壘”問題作出裁決,將成為人們關注的焦點。
二戰期間,一些中國勞工被綁架到日本廣島縣水力發電所建設工地,被迫為東京西松建設公司從事高強度的勞動。1998年,死亡勞工的5名家屬和一些幸存勞工提起訴訟,要求獲得賠償。然
而,廣島地方法院2002年7月以“時效壁壘”為由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要求。
據估計,日本公司綁架中國勞工的行為將被認定為違法行為,但中國勞工能否得到賠償,日本廣島高等法院對“時效壁壘”問題將作出怎樣的判斷,人們尚不得而知。
本案有關綁架和被迫做苦力的訴訟時效為20年,有關西松建設公司不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訴訟時效為10年。在一審中,廣島地方法院根據訴訟時效的規定,認為無論從1945年戰爭結束開始計算,還是從中日邦交正常化的1978年開始計算,原告1998年起訴時都已經超過了訴訟時效的期限,因而喪失了索賠權。
不過,原告在上訴時指出:“我們回國后一直住在農村,根本不知道當初在日本哪個地方被誰強迫勞動。因此,訴訟時效理應從1993年戰后首次去日本開始計算。如果這么算,案子應該尚處于訴訟時效的期限內。”對此,被告提出質疑說:“原告的說法從根本上否定了有關訴訟時效的法理。”
中國勞工案在日本有過多次打破“時效壁壘”的先例。例如,2001年7月,東京地方法院判處政府向中國勞工劉連仁賠償;2002年4月,福岡地方法院勒令企業對中國勞工進行賠償,等等。這些判決之所以未適用訴訟時效,是因為這些案件都“明顯違背了正義的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