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招商引資合同中的承諾無法兌現,河南省漯河市政府被廣州市南強塑膠有限公司告上法庭,經河南省高院審理,漯河市人民政府賠償3800萬元,由漯河市人民政府用地方財政收入作為賠償款支付。
據有關人士估算,這筆巨額賠償的付出,相當于漯河全市人民每人拿出15.2元,為
政府的“大話”埋單。專家指出,這筆巨額賠償的付出,敲響了政府招商的警鐘,有關部門應該從中吸取教訓,規范自己的行政行為。
政府“送廠”引投資
1998年7月,漯河市政府與廣州市南強塑膠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南強公司)簽署協議書,同意南強公司在漯河市投資辦廠。協議第二條約定:至2001年底如乙方所辦塑膠公司及回收公司月共用電量達700萬度、用工達6000人、年交增值稅達2000萬元、年產值達6億元時,甲方漯河市政府將漯河市電廠交付給乙方無償經營使用。
截至2001年12月31日,南強公司投資的兩個公司全面超額實現了協議書規定的各項指標,達到了漯河市政府交付電廠的各項條件。
當南強公司找漯河市政府協商交付電廠時,漯河市政府一直借故推諉,不予履行協議。在多次交涉未果的情況下,2002年2月,廣州南強公司向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招商承諾難兌現
漯河市政府有關人士認為,2000年10月,國務院下發了《關于電力工業體制改革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69號文”)。文件規定:“除國家規定審批的資產重組、電站出售、盤活存量項目外,停止其他任何形式的國有電力資產的流動,包括電力資產的重組、上市、轉讓、劃撥及主業外的投資等”。
漯河市政府提出,此種政策變化,是無法預見的不可抗力行為,漯河市因此而不能履行協議中的無償交付電廠的義務,應當免除責任。
南強公司認為,在國務院“69號文”之后,國務院已經又對國有電力企業改革出臺了新的政策,原先規定的禁止國有電力資產流動的五種情形已全部被“解凍”。
河南省高院最終使漯河市政府與廣州南強公司自愿達成調解協議:一、《廣州市南強塑膠有限責任公司投資辦廠協議書》和《補充協議》中關于交付漯河市電廠經營權、所有權的條款不再履行。二、漯河市人民政府因不再交付漯河市電廠賠償廣州市南強塑膠有限公司3800萬元,由漯河市人民政府用地方財政收入作為賠償款支付。
“大話”要付大代價
由于招商引資時的承諾兌現不了而引發糾紛,在各地屢見不鮮。有的地方為了吸引外來投資,往往許以種種優惠條件,并保證兌現。而一旦引來投資,就開始棄信毀約,對原先承諾的各種優惠條件,借故推諉。有的則明知某些優惠政策超過了法律許可的范圍,卻越權承諾,寄希望于事后的“變通執行”。一旦變通不了,輕則要負毀約的法律責任,重則會給政府信譽帶來很大損失。
河南省社科院副院長、經濟學博士喻新安認為,漯河招商賠償案實際上給政府部門敲了警鐘。不論哪一級政府,都必須依法行政,否則就要付出代價。據新華社電編輯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