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報訊 近日,市委組織部、市民政局聯合發出有關通知,對黨政領導干部兼任社會團體領導職務做出詳細規定。
通知要求,縣(處)級以上黨政領導干部一般不在社會團體兼任領導職務;根據工作需要,可兼任社會團體的顧問或常務理事或名譽職務;因特殊情況確需兼任社會
團體領導職務的,一般不超過3人,必須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報批,且任期一般不超過兩屆,不得領取社會團體的任何報酬。
各級組織人事部門將對領導干部在社會團體兼職嚴格把關,對不符合規定的不上報、不審批;對不按照規定程序、時間和內容報送有關材料的,依法不予登記,或年檢確定該社團為不合格。(張穎刁新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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