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和國家稅務總局《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的規定,對山東外貿進出口車輛配件貿易公司等231戶連續三個月未到主管地方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且查無下落的納稅人,責令2004年7月20日前到主管地方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繳納罰款,逾期仍未改正的,稅務機
關將認定為非正常戶,暫停其稅務登記證件、發票領購簿和發票的使用。納稅人被列為非正常戶超過三個月的,稅務機關將宣布其稅務登記證件失效,其應納稅款的追征仍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執行。 名單詳見各主管地方稅務機關辦稅服務廳公告欄。2004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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