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報訊 私改轉賬支票,“5950”轉眼變成“35950”,個體戶宋某前日被法院以變造金融票證罪宣判。
家住膠州市的宋某平日里干個體,去年9月,宋某收到市北區一家物資公司支付給他的轉賬支票,拿到支
票的宋某發現,轉賬支票上寫的人民幣數額是“5950”元,而這張支票上沒有大寫數字,小寫的阿拉伯數字前面也沒有封頭。宋某順手在支票小寫數字前加了一個“3”,“5950”元轉眼變成了“35950”元。宋某將支票上的錢轉至妻子賬戶上。
市南法院審理認為,宋某行為已構成變造金融票證罪,依法應予處罰。因宋某犯罪情節輕微,可以免予刑事處罰。一審判處宋某變造金融票證罪,免予刑事處罰,隨案移送賠償款人民幣3萬元,依法發還被害單位。(記者宋振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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