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山東省人民政府發文,要求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病人從事的工作存在傳播艾滋病危險的,當地衛生行政部門要通知其所在單位調整其工作崗位,但其所在單位不得因此解除其聘用或勞動合同。
法律界人士認為,衛生部門將真實情況告知病人單位,符合《傳染病防治法》的有關規定。但生病不是犯罪,為了保證個
人利益,禁止單位以此為由解聘,體現了對病人權益的保護。
但是,這個體現了法律意識和人文關懷的規定要得到公眾普遍認可,可能尚需時日。不少人認為“和艾滋病病人一起工作很可怕”。甚至有人說,如果單位不解除與艾滋病病人的合同,寧肯自己不要這份工作了。
(羅衛群)
責任編輯:趙振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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