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減少家禽養殖與外界環境的雙向污染,降低家禽疫病的發生與流行,我省給家禽養殖業立了“規矩”,要求規模養禽場和居民區必須保持距離,各類城市城區、城郊居民區、文教科研區等人口集中區域,禁止建設家禽規模養殖場。
省畜牧辦公室要求,種禽場、規模養禽場、飼養小區距離居民區、交通干線不少于
1000米;種禽場、規模養禽場、飼養小區距離家禽屠宰加工廠、家禽產品銷售市場不少于2000米;種禽場、規模養禽場、飼養小區距離活禽交易市場不少于2500米;同類種禽場、規模養禽場、飼養小區相互之間距離不少于1000米;不同種類種禽場、規模養禽場、飼養小區相互之間距離不少于1500米;種禽場、規模養禽場距離生豬等易相互感染的其他家畜養殖場距離不少于2000米。
禁止在以下區域建設家禽規模養殖場:生活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域及緩沖區;各類城市城區,城郊居民區、文教科研區等人口集中區域;候鳥、野禽集中棲息地和重點遷徙中轉地;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養區域。
新建商品養殖場,由承建單位或個人向縣級畜牧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建場申請,按照有關規定編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經同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由畜牧行政主管部門予以備案,方可建設,開展生產經營。
加強對農村分散養殖家禽的管理,規范散養戶的行為。所有散養的家禽,都要實行圈養,按規定進行防疫;引導散養戶擴大生產規模,進入飼養小區或建立養殖場,逐步減少養殖戶數;家禽散養戶比較集中的鄉村,要合理布局建設家禽糞污處理設施,對家禽糞污統一收貯、集中發酵,實施無害化處理。(完)(記者 吳修安)
責任編輯:原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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