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20日),教育部召開新聞發布會,公布了教育部部長周濟剛剛簽署的18號令,頒布了《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新的處理辦法統一了目前高考、自考、成考、碩士研究生入學考試等全國范圍的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從根本上解決了不同的考試違規處理“松緊”不一的情況。
■當槍手可能被開除
據了解,此次公布的處理辦法對考試違規行為處理更加嚴格,規定考生違紀取消其該科成績;考生作弊其當次報名參加的各科成績無效;自考考生作弊視情節輕重可同時停考或延遲畢業1至3年;代替他人或由他人代替參加國家教育考試,是在校生的,由所在學校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直至開除學籍;考試工作人員違規將給予行政處分,直至開除或解聘;考試機構因管理不善造成考試紀律混亂的取消當年和下一年在當地承辦國家教育統一考試的資格。
■四六級考試不在規定之列
教育部有關負責人解釋說,不是全國統一考試的沒有加入到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中:如博士生考試是各個學校自行考試,四六級考試屬于原則性的校內考試,是否參照應該由各個學校自己來決定。
■考生攜帶電子設備有規定
此次公布的處理辦法增加了新的處理條款。如對考試中考生攜帶存儲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電子設備,使用通訊、電子設備傳遞答案或信息等行為都作出了明確的處理規定。針對考試誠信問題,規定教育機構要建立考生誠信檔案,記錄作弊考生信息,接受社會查詢,并向招生單位提供。
■誤判給考生造成損失要補救
考試中發生的違規行為分為“違紀”和“作弊”兩類,具體分成違紀9種和作弊14種;對監考等考試工作人員可能發生的違規行為具體分成違紀9種和作弊10種;對考試機構和考點因管理不善所產生問題的處理也作出了明確的規定。同時還規定,對考試機構所作出的處理決定不服的考生,有申辯和要求行政復議或提出行政訴訟的權利;考試機構處理錯誤給考生造成損失的,應予以補救。
■作弊取得的學位證要沒收
處理辦法同時規定,考生以作弊行為獲得的考試成績并由此取得相應的學位證書、學歷證書及其他學業證書、資格資質證書或者入學資格的,由證書頒發機關宣布證書無效,責令收回證書或者予以沒收;已經被錄取或者入學的,由錄取學校取消錄取資格或者其學籍。(王麗文
趙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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