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進城農民可以拒絕繳納任何形式的押金和保證金,而且農民在涉及用水、用電、教育、多種經營等方面的14項收費也可免交。
這一次農民手中的“法寶”,是5月13日省物價局出臺的加強涉農價格和收費管理的規定,其矛頭所指,即目前農村存在的制約農民增收的諸多人為因素。
省物價局出
臺的《關于加強涉農價格和收費管理促進農民增收的意見》,取消了對農民的14項收費項目,降低了農業部門收取的畜禽及畜禽產品檢疫費收費標準,還對農資價格、水價、教育收費等方面作了具體規定:
凡屬于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和政府實施價格干預措施、緊急措施的化肥、種子等農業生產資料價格,要嚴格控制在政策范圍以內,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突破。
推行終端水價制度,嚴禁按人頭平攤水費。引黃、引庫灌區要逐步實行計量收費,不得向沒有用水的農戶收取水費。
在城市規劃區內征用土地,逐步推行“區片綜合價”,并建立補償標準聽證制度,確保農民得到合理補償。
嚴禁強制農民參加各種有償培訓和職業資格鑒定并收取費用,凡對農民職業技能培訓安排有專項資金的,不得向農民收取培訓費。禁止向進城農民收取任何形式的押金和保證金。
省物價局負責人表示,將加大處罰力度,對增加農民負擔的各種亂收費、亂漲價行為,要一查到底,從重處罰。
取消的14項收費項目:
1、水利部門收取的水土流失防治費;
2、水利部門收取的河道工程修建維護管理費和河道取水許可證工本費;
3、農民生活用水和農業生產用水的水資源費;
4、農民進市場經營自產自銷農副產品的集貿市場管理費;
5、合法經營的農村流動性小商販集貿市場管理費、個體工商戶管理費和個體工商戶注冊登記費;
6、農業部門收取的國內植物檢疫費中的檢疫證書費;
7、禽畜及禽畜產品防疫檢疫費中的獸醫衛生條件考核、發證和定期技術監測費;
8、交通部門對從事營業性運輸的農用三輪車、農用拖拉機收取的公路運輸管理費;
9、跨區作業農業機械的過路過橋費;
10、專門面向三輪車的車輛戶口本工本費、安全管理費;
11、林業保護建設費;
12、自然保護區管理費;
13、公安部門收取的戶籍管理證件工本費中的寄宿證工本費;
14、教育部門收取的農村義務教育借讀費(指雜費執行農村標準的中、小學校)。
降低的畜禽及畜禽產品檢疫費收費標準:
1、一個批次出欄豬、牛、羊50頭、禽1000只以上的,動物檢疫費收費標準降低30%;
2、日屠宰豬、羊500頭、牛100頭、禽10000只以上的屠宰廠,動物產品檢疫費收費標準降低30%;
3、農業部門收取的拖拉機號牌費收費標準由不反光號牌每副最高不超過30元降低為25元,反光號牌由每副最高不超過50元降低為40元,補發不加倍收費;
4、海洋漁業部門收取的漁船海事調解費收費標準,在現行收費標準基礎上降低30%;
5、總長為12米以下漁民自用從事捕撈漁船的船舶檢驗收費標準在現行基礎上降低10%。(記者 李文明 李 強)
責任編輯:趙振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