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記者昨日從省教育廳獲悉,今年高考體檢標準有變,放寬對患疾病或生理缺陷的錄取要求,調整了原標準因病或生理缺陷不能錄取的專業,體現了對所有考生權益的保護,對殘疾考生的關愛和以人為本的理念。
此次體檢標準變動的主要原因是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
,社會文明程度的進一步提高,我國高等教育開始進入大眾化階段,大學生就業已實行雙向選擇,原在普通高等學校招生中實行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標準》已不能適應新形勢的要求。為此,在充分征求高等學校、教育行政部門和衛生部門意見的基礎上,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制定了《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并在2003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中實行。
與原《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標準》相比,《指導意見》對普通高等學校錄取新生身體狀況的要求有五點不同。一是進一步放寬對患疾病或生理缺陷者的錄取要求。《指導意見》規定,除患有傳染性疾病、精神性疾病、血液病、心臟病、高血壓等無法完成學業的疾病及學習不能自理的考生,高等學校可以不予錄取外,對患有其他疾病的考生,只要不影響專業學習和其他學生,錄取時一般應不受限制。二是對原體檢標準規定患有某種疾病或生理缺陷的考生不能錄取的專業進行了調整。《指導意見》明確了由于所患某種疾病或生理缺陷,不能按專業培養方案完成學業的錄取受限專業;對患有不影響專業學習的某種疾病或生理缺陷,但今后對在該專業領域內就業可能有影響的,提出不宜就讀專業的指導性建議,考生可根據自身情況選報專業。三是由于視力及肝功不正常等方面的原因,高等學校可限定部分專業不予錄取。四是對肢體殘疾、不影響其專業學習,且高考成績達到錄取要求的考生,高等學校不能因其殘疾而不予錄取。五是高等學校應對入學新生的身體健康狀況進行復查,對復查后不能進行正常學習的,按學籍管理規定處理。
另悉,《指導意見》只作為高等學校錄取新生時對其身體健康狀況要求的指導性意見。高等學校可根據本校的辦學條件和專業培養要求,提出對考生身體健康狀況的補充規定,補充規定必須合法、合理,有詳細的說明和解釋,但不得以不具備辦學條件或不符合培養要求為由,拒收確能進行所報專業學習的殘疾考生。補充規定要在招生章程中向社會公布。(本報記者劉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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