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貿易業快速發展的助推劑 ———山東銘豐律師事務所律師解析《海關關于加工貿易保稅貨物跨關區深加工結轉的管理辦法》
為促進加工貿易業健康發展,加強和規范海關對加工貿易跨關區深加工結轉的管理,海關總署制定了新的《海關關于加工貿易保稅貨物跨關區深加工結轉
的管理辦法》,于今年3月1日起施行。 加工貿易,在我市出口貿易中占有舉足輕重的地位。這一《辦法》的各項新規定,應引起我市加工貿易企業的關注,做到順利辦理結轉業務。該《辦法》施行后,加工貿易企業開展結轉的,轉入、轉出企業無需經外經貿主管部門批準,只需經主管海關備案后,就可辦理實際收發貨及報關手續。
根據該《辦法》的規定,加工貿易企業開展結轉應按照以下程序辦理:(1)轉入、轉出企業應當向各自主管海關申報結轉計劃,經雙方主管海關備案后,可以辦理實際收發貨及報關手續,同時向海關提交《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加工貿易保稅貨物深加工結轉申請表》;(2)按照海關規定填制《結轉貨物收發貨單》,并辦理結轉計劃備案手續;(3)轉出、轉入企業辦理結轉備案手續后,應當按照經雙方海關核準后的《申請表》進行實際收發貨。轉入、轉出企業的每批次收發貨記錄應當在《保稅貨物實際結轉情況登記表》上進行如實登記,并加蓋企業結轉專用名章。結轉貨物退貨的,轉入、轉出企業應當將實際退貨情況在《登記表》中進行登記,同時注明“退貨”字樣,并加蓋企業結轉專用名章。(4)轉出、轉入企業實際收發貨后,應當按照規定辦理結轉報關手續。
該《辦法》還規定了海關不予受理結轉的情形:(一)不符合海關監管要求,被海關責令限期整改,在整改期內的;(二)有逾期未報核《手冊》的;(三)未按照本辦法第五條規定填制結轉貨物收發貨單的;(四)涉嫌走私已被海關立案調查,尚未結案的等。李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