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新華社北京3月18日電
國務院總理溫家寶日前簽署第400號國務院令,頒布《基金會管理條例》。《條例》將于2004年6月1日起施行,1988年國務院發布的《基金會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條例》共分七章四十八條,分別為總則,設立、變更和注銷,組織機構,財產的管理和使用,監督管理,法律責任,附則。與以前施行的《辦法》只有十四條相比,規定更加詳細、嚴格。
基金會的公益性質更加明確。《條例》規定,基金會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捐贈的財產,以從事公益事業為目的,按照本條例的規定成立的非營利性法人”。
基金會的分類更細。《條例》規定,基金會分為面向公眾募捐的基金會(公募基金會)和不得面向公眾募捐的基金會(非公募基金會)。公募基金會按照募捐的地域范圍,分為全國性公募基金會和地方性公募基金會。
基金會設立的“門檻”提高。《條例》規定,全國性公募基金會的原始基金不低于800萬元,地方性公募基金會的原始基金不低于400萬元,非公募基金會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萬元;原始基金必須為到賬貨幣資金。
組織機構更加規范。《條例》規定,基金會設理事會,理事為5人至25人,理事任期由章程規定,但每屆任期不得超過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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