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話卡有效期過后,卡內余額該不該退?”全國政協委員方廷鈺的回答是“該退”。
這位委員認為,消費者買卡相當于向電信運營商買服務,到期是服務終止與卡內余額無關,不退余額等于侵占消費者財產。
他建議:運營商可在扣除一定手續費后退還余額,否則構成不當得利。
這位委員說,卡內余額包含著運營商未提供服務的價值,如果消費者要求退還,并愿意支付一定的手續費,運營商應扣除相應成本后歸還給消費者,而不能隨意侵吞。
“查封、凍結、扣押他人財產等強制性措施,是國家有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依照其職能、法定程序才能行使的權力。”他認為,即使有效期設置得再明確,告知義務再周詳,電信企業也不能沒收他人財產。程雪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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