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市民王先生和兩個朋友來到一火鍋店吃飯,落座后發現飯店沒有提供通常用的消毒筷子,餐桌上擺放的是那種經過包裝的、一次性使用的衛生筷,經詢問得知,這種筷子是要收費的,一塊錢一雙。王先生覺得讓他使用付費的筷子不合理,遂提出要求店方提供免費的就餐用具,店方卻稱,沒有免費的筷子,如果實在不愿使用付費筷子,飯店可以提供另外一種免費餐具———勺子,但王先生和朋友們覺得勺子實在用不慣,無奈只好花3元錢購買了3雙筷子。
飯店該不該免費給顧客提供基本的用餐器具?王先生為了討個說法,飯后撥打“12315”申訴電話,將此事反映到了工商部門,并以飯店強行提供收費筷子為由要求退還3元錢的“餐具費”。工商執法人員調查后認為:飯店經營者應當為顧客提供基本的就餐用具,并應當尊重消費者的用餐習慣;一次性衛生筷并非國家強制使用產品,飯店可以通過清洗消毒等措施保證公用餐具的衛生安全。工商部門據此支持王先生的要求,該飯店最后同意退還王先生的筷子費3元錢。
一雙筷子一元錢,對消費者來說算不了什么,但對經營者來說,它卻像一面鏡子,照出了經營者的心態:店方是否真的做到了誠信經營、以誠相待?是否真正把顧客當作“上帝”?“利”和“義”之間應如何取舍?
消費者到飯店吃飯,飯店提供用餐的工具,這應該是天經地義之事。一般意義上的飯店都是應當免費提供盤子、飯碗和筷子的,因為這三樣東西是就餐者正常、體面地完成就餐行為的最基本的條件;如果說筷子要收費,或者只提供收費的筷子,那么就餐者使用的盤子、桌子、椅子等所有與就餐有關的器具該怎么算?如果都與收費掛起鉤來,顯然極不合理。
吃飯使用筷子,這是中國人的傳統習慣,應當受到尊重。飯店卻只給顧客提供免費的勺子,的確是有點“強人所難”。《消法》第十四條明確規定: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其人格尊嚴、民族風俗習慣得到尊重的權利。可見,就餐者是有使用筷子這種法定“權力”的。
飯店向顧客銷售筷子,表面上看是出于衛生考慮,而且確實也有消費者并不在乎一元錢的費用,但在其背后,卻是商家的利益考慮。商家購買反復使用的筷子,不光要有投入,而且每天還要人工清洗,用設備消毒,其中的費用不言而喻,而飯店強行推銷給消費者的這種一次性筷子,其中的利潤非常可觀,且省時省力。
也許你營造的環境幽雅整潔,也許你提供的飯菜味美可口,但一雙收費的筷子,卻在消費者心中投下一道陰影。從長遠考慮,商家如何選擇應該不言自明了吧。呂明金馬先東劉錕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