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報訊
近日,四方法院審理了一起房屋買賣糾紛案,原告滕某聲稱在自己不知情、不同意的情況下,丈夫將屬于二人共同財產的房屋賣于他人,為此滕某將自己的丈夫及買房人一同告上法庭。
滕某稱,2000年4月份,丈夫谷某未經她同意,擅自與姜某簽訂購房合同,此房系自己與谷某的夫妻共同財產。兩被告在自己不同意、不知情的情況下,擅自簽訂了購房合同,嚴重侵犯了她的合法權益。請求法院依法判決購房合同無效,并承擔案件訴訟費用。
開庭時谷某未到庭也未進行答辯。
而姜某則辯稱,該房系滕某與谷某夫妻雙方拆遷所得,2000年4月他與谷某簽訂購房合后,于2000年4月20日搬入該房屋居住,丈夫賣房滕某不可能不知曉。即使當時不知,不可能三年來一直不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現已過三年多,其一直未主張對此房屋的權利,原告此時起訴已超過了2年的訴訟時效。
法院經審理查明,滕某與谷某于1989年登記結婚。1995年8月,谷某經公證繼承取得坐落于四方區南山新村的平房房屋1間。1996年,滕某將其戶口遷入到該平房房屋內;2001年3月21日,滕某又將戶口遷往青島市海倫路某房屋內。1998年8月30日,谷某與城建開發公司簽訂《城市房屋拆遷私有房屋安置補償協議》,南山新村平房被拆遷,谷某得南山新村套一房屋一處。2000年4月,谷某與姜某簽訂購房合同,谷某將該房屋賣給姜某。翌日,姜某將6萬元購房款給付谷某,同時谷某親筆寫下具結1份,向姜某保證房屋產權不會出現問題,若有問題,其自愿承擔責任;同年4月20日,谷某將房屋交付給姜某,姜某居住至今。2000年11月7日,姜某將戶口遷入該房屋內,現該房已過戶。
法院認為,訴爭房屋已辦理產權登記,可以進行交易。谷某與姜某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依法成立且有效,并已實際履行。該合同不屬于應當辦理批準、登記手續才生效的合同范圍,故滕某稱該合同未生效之意見不予采納。滕某與谷某系夫妻關系,對谷某對共同財產的處置理應知曉,姜某提交的戶籍證明證實了滕某的戶口曾經于1996年5月落在原平房房屋內,后房屋被拆遷安置、且谷某已將房屋賣與姜某之后的2001年3月,又將其戶口遷往他處,說明滕某所稱的對該房屋的存在不知曉并不屬實。因此,滕某主張不知道谷某對夫妻共同財產擅自處置與事實不符,其要求判令房屋買賣合同無效,不應予以支持。據此法院做出判決:駁回原告滕某的訴訟請求,滕某承擔案件受理費2310元。
四方法院一位法官介紹說,隨著近幾年房價的一路飆升,令許多在前兩年賣房的人大跌眼鏡,追悔莫及,想盡了各種方法以期追回已易手的房屋,包括采用訴訟途徑。但無論如何,法律就是法律,法律要保護善意交易的當事人,要維持市場的正常秩序,更要維護法律自身的公平與正義。(鄒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