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新華社北京3月1日電
記者從最高人民法院新聞中心獲悉:黑龍江省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1日對哈爾濱化工化學試劑廠生產銷售偽劣產品案作出一審判決。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判處哈爾濱化工化學試劑廠罰金人民幣50萬元;判處該廠廠長孟憲安有期徒刑4年,并處罰金人民幣40萬元;其他6名直接責任人員也分別被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緩刑)并處罰金或免予刑事處罰。
法院判決認定:2003年4月16日至5月9日,哈爾濱化工化學試劑廠在防治非典期間,利用社會上對過氧乙酸的大量需求,為牟取暴利,在生產過氧乙酸過程中減少生產工藝流程并大量摻水,生產大量劣質和不合格過氧乙酸。產品經該廠門市部銷售。有關部門依法查獲5698箱過氧乙酸,價值人民幣40.816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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