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報訊
產婦生出腦癱兒,是醫療事故還是先天殘疾?病兒家屬將負責接生的醫院告上法庭。經過兩級法院審理,市中級人民法院近日對此案做出終審判決:醫院賠償37萬余元。
1999年3月,孕婦林某出現臨產癥狀,被送到四方區某醫院待產。林某稱,醫護人員長達6小時未對自己做任何產前檢查。當日下午3時許,林某疼痛難忍提出剖宮產,被醫護人員拒絕。此后,醫生檢查發現胎心異常,但直到當晚9時15分,孩子才生出來。孩子出生后出現缺氧癥狀,后經診斷為缺血缺氧性腦病后遺癥、腦癱、頭小畸形。林某夫婦認為,醫院在生產過程中的失誤,是造成孩子腦癱的直接因素。
法院審理認為,因該糾紛涉及專業性極強的醫學領域,院方與原告方相比,在專業知識方面占有優勢,適用舉證責任倒置原則,醫院應承擔舉證責任。醫院沒有充足證據證明其醫療行為無過失,也不能證明原告病情系先天、遺傳或其他非分娩因素造成。
法院依法判定院方的醫療行為存在過失。(宋振濤王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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