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醫院要嚴格執行行業法規,醫生要有良好的道德和操行,要嚴格執行衛生部規定的“醫德規范”,這是電網,不可以觸碰的。
我做了30年醫生和多年醫院行政工作,我想對病人談點自己的想法。
知情權是雙方的
醫生有義務讓病人知道治療的方式、結果及可能出現的問題。病人也應把與自己病情相關的事實詳盡告訴醫生,不能用假名、假病歷及他人帳號。
我接診過一位28歲的未婚女青年,上吐下瀉腹痛嚴重,根據病情我考慮是宮外孕,但病人堅決否認有過性行為,因為是未婚,后穹隆穿刺檢查不能做,病人血壓急劇下降,我反復詢問,病人就是不承認有過性行為,后來病人休克,我在沒有辦法的情況下,立即給病人做了腹腔穿刺,發現腹腔有大量血液,生命有危險,我把利害關系跟陪送病人的中年男子說了,他才說出他和女青年有過性關系。女青年經急診手術才脫離生命危險。
我是醫生,我關心的是病人的生命,并不關心病人的隱私,但病人必須跟醫生講實話,也要尊重醫生的知情權,否則死了人讓我負責,我太冤枉了。
不要誤解簽字
醫生在做特殊治療如手術等之前,會跟病人談話并要求病人簽字。有的病人疑惑:是不是我簽了字,治療中再發生問題醫生就不用負責了?
這是個誤解。醫生把他的治療風險告訴你,實際上是加重了他的責任。比如一個骨折病人,術前醫生告訴他可能會發生不愈合等危險。病人簽字后,并不等于術后不愈合與醫生無關。如果手術中因消毒不嚴格發生感染而致使骨頭不愈合,醫生就有責任。如果病人因年齡太大等不可抗拒的因素而出現不愈合,醫生就沒有責任。
病人在手術前應仔細與醫生交談,對自己不了解的條款,請醫生解釋清楚,對合理發生的后果要了解,然后才能簽字。有的病人在法庭上說,是醫生讓我簽的字,一共5條,我只看懂了3條。法官只認簽字,不會聽你的這些陳述。
醫療賠償數額要適當
有的病人在打醫療官司時,動輒提出上百萬的賠償費,有時這是不明智的。法律是有依據的,你要了天價,最后還是按法律規定賠償,如《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精神賠償費最多5萬元,你要求精神賠償100萬元,和“條例”規定的數額相差太大,巨大的訴訟額只會讓病人付出更多的律師費,因為律師費是根據訴訟額而定的。
明智的方法是,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識,了解自己的權利,了解自己的大概損失,提出大致合理的賠償額,使自己最后得到的賠償數額盡量多些。對于醫療官司,邢主任坦誠地說,打官司的人中有些是在亂打,不打官司的人中,有些人卻吃了啞巴虧。市民應該加強法律知識的學習,把相關的法律精神研究透,你就知道哪些官司可以打,能贏,哪些官司不該打,打官司要耗費時間、精力、錢財,一定要慎重。
善意提醒
不要看廣告去看病,否則出了問題,追究責任很難。去個體診所看病,一定要弄清其有無行醫資格,如果沒有行醫資格,你發生問題后,只能追究非法行醫責任,而不能追究醫療事故責任。
每次看病后,都要把門診病歷、化驗單、拍的片子、各種報告單完整保留好,一旦發生醫療糾紛,可以提供證據。既使沒有糾紛,對今后看病治療都有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