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注冊成立公司,汽車、辦公設備等實物是可以充當注冊資本的,但必須符合規定要求。日前,一家公司未將作為注冊資本的汽車辦理過戶手續,被嶗山工商分局處以1萬元的罰款。
據介紹,嶗山工商分局在檢查企業注冊情況時發現,于2000年底成立的某家公司,至今尚有部分作為注冊資本的實物資產沒有辦理過戶手續。通過對該公司法定代表人詳細詢問,工商人員得知,此公司在2000年12月成立時,作為投資人之一的張某,曾以2000年10月購買的1輛汽車作為實物出資,汽車為2000型桑塔納轎車,購買價格為209110元,出資20萬元。作為公司股東,張某已在2000年底將汽車交付給成立的公司使用,但公司負責人為了降低成本、節約費用,一直未辦理汽車過戶手續。
工商有關人員介紹,成立企業時以車、船、建筑物等實物出資的,應在半年內依法辦理過戶手續,并到工商部門辦理備案登記。《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六十條規定,公司的發起人、股東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虛假出資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虛假出資金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嶗山工商局即是根據此管理條件對該公司作出的行政處罰。(孔莉劉錕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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