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報訊
為了離婚,島城程某自己“舉報”自己當初結婚登記不符合法定程序。
據了解,程某幾年前認識了從外地來青工作的王小姐,結婚登記時,由于程某工作忙,不愿意為登記到處奔波,心急的王小姐便獨自一人跑到了老家婚姻登記部門,趁著當地趕集時登記人多的亂勁兒,替程某按上紅手印辦理了登記。不料生活幾年后程某卻有了離婚念頭,離婚要有理由,程某絞盡腦汁地想出“舉報”自己婚姻不合法這一招。
對此,市民政局社會事務處顧海音認為,根據我國《婚姻登記條例》規定:內地居民結婚,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這對生活了多年的“夫妻”實際上只能算是“同居”,婚姻不受任何保護,即使王某將程某告到法院也無法勝訴。奉勸婚姻當事人按照法律程序辦事,別為今后的生活留下隱患。(記者張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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