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問答●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的一次性賠償金按什么標準計算?
一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16倍,二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14倍,三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12倍,四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10倍,五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8倍,六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6倍,七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4倍,八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3倍,九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2倍,十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1倍。
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造成死亡的,按賠償基數的10倍支付一次性賠償金。
賠償基數指單位所在地工傷保險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
●在哪些情況下,有關單位和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是否可以不經復議直接提起行政訴訟?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關單位和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
⑴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
⑵用人單位對經辦機構確定的單位繳費費率不服的;
⑶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認為經辦機構未履行有關協議或者規定的;
⑷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對經辦機構核定的工傷保險待遇有異議的。
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必須申請行政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有關單位和個人再依法提起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