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中國人民銀行將1955年制定并公布實行的《殘缺人民幣兌換辦法》修訂為《中國人民銀行殘缺污損人民幣兌換辦法》,新《辦法》對殘缺、污損人民幣兌換標準、兌換程序等作了修改,青島市商業銀行零售業務部總經理助理王琪昨日對此作了解讀。
據介紹,1955年制定并公布實施的《殘缺人民幣兌換辦法》,由于限于當時的社會背景和經濟發展狀況,已不能完全適應和滿足當前社會發展和貨幣發行業務的需要。為此,中國人民銀行在廣泛征求金融系統發行出納人員及社會公眾意見的基礎上予以修訂。
王琪稱,兌換新標準的制定,主要是為有效杜絕犯罪分子有意裁剪、拼湊人民幣,以多兌換人民幣的情況發生。近年來,犯罪分子利用殘缺、污損人民幣兌換之機,侵占國家財產現象時有發生。如個別犯罪分子將4張同面額的人民幣從四個方位呈正十字形裁下四分之一,多拼湊成一張同面額的殘缺、污損人民幣,然后到銀行兌換,給國家財產帶來損失。為維護國家利益,確保國家財產安全,新《辦法》特規定紙幣呈正十字形缺少四分之一的只能兌換半額。另外,若持有人對兌換辦法有疑義,可拒絕兌換,同時可申請重新鑒定。
據介紹,新《辦法》不再單獨對因特殊原因形成的殘缺、污損人民幣的兌換標準做出規定,其主要原因是,因遭火災、蟲蛀、鼠咬、霉爛等特殊原因形成的殘缺、污損人民幣在實際兌換業務中發生很少。如有發生,作為特殊情況可以采取特殊處理。(本報記者)
兌換標準有變化
在新修訂的《辦法》中,殘缺、污損人民幣兌換有了新標準,即“票面殘缺不超過五分之一的具備規定特征的殘缺人民幣全額兌換,及票面殘缺五分之一以上至二分之一的具備規定特征的半額兌換標準”修改為“票面剩余四分之三(含四分之三)以上具備規定特征的全額兌換,票面剩余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至四分之三以下具備規定特征的半額兌換”。
兌換機構也轉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幣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辦理人民幣存取款業務的金融機構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無償為公眾兌換殘缺、污損的人民幣”的規定,中國人民銀行作為中央銀行,不再直接辦理殘缺、污損人民幣兌換業務。因此,在《中國人民銀行殘缺污損人民幣兌換辦法》中將殘缺人民幣的兌換機構由“中國人民銀行”變為“辦理人民幣存取款業務的金融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