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圖:宋先生要將商場告上法庭!
核心事件
掛“老人頭”賣“光頭王”
市民李女士被大福源超市欺詐獲雙倍賠償
市民李女士(化名)近日在寧夏路的大福源超市購物,花了495元買了5件物價牌上商標為“老人頭”牌的男中高領羊毛衫,商場給她開具了“老人頭男中高領羊毛衫”的發票。付款后,李女士翻看羊毛衫里面的商標發現是“
G UANG TOU
WANG”(光頭王)牌,根本不是“老人頭”牌,便找到超市工作人員,工作人員仍表示這就是“老人頭”牌的羊毛衫,雙方因此發生爭執。
與商場爭執未果,李女士投訴到八大湖工商所要求賠償,經八大湖工商所現場調查發現,大福源超市的做法已構成欺詐行為,按照《消法》規定,應當加倍賠償消費者。經調解,大福源超市同意雙倍返還購貨款及單程出租費,合計賠給消費者李女士1012元,李女士所購5件羊毛衫退還商家。
用“山橋”充“山水”
宋先生準備把拒絕雙倍賠償的商場告上法庭
“我買了假名牌!弊蛱欤忻袼蜗壬嬖V記者,去年12月10日,他在某商場看好一款物價牌上標價798元的“山水”牌數碼錄音筆,“因價格便宜,我想買10個,由于斷貨,我只買了兩個。三天后,我又到這里買錄音筆,因包裝盒有差異,我只買了5個。”幾天后,宋先生跟朋友聚會,把錄音筆送給了朋友,“大家打開內包裝一看,不是山水(
S ANSUI)牌的,而是山橋( S
ANBAKIA)牌!碑斖,宋先生與朋友一起到商場投訴,被告知第二天再處理。
商場:他在惡意消費
“第二天,商場部門經理向我們道歉,說這是供貨方責任,要我們跟他們談。我們跟供貨方沒談好,吵了起來。再后來,我們去找商場,商場經理就問我,為什么一下子買那么多筆,說我們購買動機不純,是知假買假、惡意消費!
宋先生給記者出具了購物發票、商場給開具的購物憑證上都寫著“山水錄音筆1668uf”,在他提供的包裝盒上也是樣式不一,有的貼著“山水”(
S ANSUI)的防偽標貼,有的沒有。
工商:商場存在欺詐
后來,宋先生到八大湖工商所反映了此事,工商人員調查發現,該廣場賣的是“山橋”牌錄音筆,但是將物價牌、購物小票、發票均標注為“山水”錄音筆,此行為已經構成欺詐,應該為消費者退一賠一。盡管工商部門多次調解,該商場仍拒不退一賠一,最終雙方未達成協議,調解終止。昨天,宋先生告訴記者,他將向法院提起訴訟。
七嘴八舌
記者隨機調查了10名消費者對“知假買假”這種消費行為的觀點,其中8人支持這種“打擊售假”行為。
胡女士(某商場營銷策劃人員):商場本身具備鑒別商品質量的能力,也有責任保護消費者買到貨真價實的商品。如果商場知假售假,對其商品的兩倍賠付理所當然。
房女士(中學教師):不管“知假買假”者動機如何,從社會影響來看,這種行為打擊了售假者,有較好的社會效益。
郭先生(某公司職員):打擊假冒偽劣產品應通過正常渠道,可以反映給工商等執法部門。
雙倍賠償
從1994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一倍。”
呂金波·中消協投訴部副主任
知假買假值得鼓勵
知假買假后該不該得到雙倍賠償,昨天,記者撥通了中國消費者協會投訴部副主任呂金波的電話。
記者:《消法》有無對知假買假的情況相關規定?知假買假者的權益是否應該受到保護?
呂金波:怎樣算是惡意消費,目前沒有統一明確的說法,但從目前的案例表明,很多人把知假買假者不當成是消費者,這是不合適的。
判斷一個人是不是消費者,不能從數量上、購買動機上去判斷,應該看他的消費行為。我認為,知假買假也是消費者。
記者:知假買假者是否應獲得雙倍賠償呢?
呂金波:知假買假值得鼓勵,理應得到雙倍賠償。從社會效果上來說,知假買假有積極的意義,只要是利用合法途徑,應該支持和鼓勵,以此來限制經營者的欺詐行為。
李坤興·市消費者協會秘書長
知假應該及時舉報

《消法》總則第2條規定:“消費者為生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權益受《消法》保護!
從宋先生的案例來說,我認為該商場單從消費數量判斷他惡意消費是不合理的。我認為,打假是全社會的事,在知假的情況下,他(她)應該向有關部門舉報,以規范市場秩序。
發生此類爭議時,消費者應通過五個途徑解決問題:跟經營者協商和解;請求消費者協會調解;向有關行政部門申訴;根據與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提請仲裁機構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本報記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