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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新華社南昌1月31日專電 于2月1日正式實施的《江西省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辦法》對違規生育者征收社會撫養費作了具體規定,未婚先育者也被列為征收對象。 《辦法》規定,夫妻雙方或一方為非獨生子女而違規再生育一胎的,需向有關部門繳納3.5倍于計征基數的社會撫養費。對未婚生育者,雙方當事人均無配偶,一方或者雙方未達到法定婚齡懷孕生育第一胎的,需繳納1.75倍于計征基數的社會撫養費;雙方當事人均無配偶,并均已達到法定婚齡,但未履行婚姻登記手續懷孕生育第一胎的,需繳納1.05倍于計征基數的社會撫養費。
《辦法》規定,夫妻雙方或一方為非獨生子女而違規再生育一胎的,需向有關部門繳納3.5倍于計征基數的社會撫養費。對未婚生育者,雙方當事人均無配偶,一方或者雙方未達到法定婚齡懷孕生育第一胎的,需繳納1.75倍于計征基數的社會撫養費;雙方當事人均無配偶,并均已達到法定婚齡,但未履行婚姻登記手續懷孕生育第一胎的,需繳納1.05倍于計征基數的社會撫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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