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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北京1月30日電 從2004年7月1日起,中央部門和單位申請設立行政許可收費項目必須具有法律、行政法規依據,否則財政部和有關部門將不予受理或審批。 財政部要求,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凡是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和對行政許可事項進行監督檢查的,一律不得批準收費;凡是行政機關提供行政許可申請書格式文本的,一律不得批準收費。
財政部要求,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凡是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和對行政許可事項進行監督檢查的,一律不得批準收費;凡是行政機關提供行政許可申請書格式文本的,一律不得批準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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