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報訊
早報日前報道了新頒布的《青島市企業工資支付規定》調整了企業職工加班費計發基數的消息后,許多讀者向早報咨詢:根據新的規定,在春節期間加班的企業職工到底該怎樣計算加班費?對此,市勞動保障部門有關人士作出具體的解答。
加班費基數這樣算
根據規定,今年正月初一到初三是法定節假日,正月初四至初七是調休或公休的休息日。勞動者月法定工作時間為20.92日。如果一名企業職工2003年12月份的工資為1000元(包括標準工資、各種津貼補貼和獎金等),其中加班費為100元,那么這名職工春節期間的日加班費計發基數應為(1000元-100元)÷20.92日=43.02元/日。
加班7天兩種算法
如果這名職工從正月初一開始至正月初七每天都照常上班,那么他初一至初三的加班工資應當不低于本人日加班工資計發基數的300%,具體算法為:43.02元/日×300%×3日=387.18元;對于初四至初七加班,用人單位應當首先安排這名職工補休,如果不能安排補休,單位應當按照不低于本人日加班工資計發基數的200%支付加班工資,具體算法為:43.02元/日×200%×4日=344.16元。如果這名職工初四至初七無法補休,那么他春節期間的加班工資應為387.18元+344.16元=731.34元。
拒發加班費要罰款
根據《規定》,拒不支付勞動者加班工資的用人單位,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全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并對企業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處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記者劉承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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