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報訊
新買的皮鞋出現了質量問題,在7天內可以退貨。昨日,記者從市工商局12315舉報投訴中心得知,在每天接到的四五個皮鞋投訴電話中,很少有消費者知道有這個規定。
市民李女士花了400元在中山路一商店購買了一雙皮鞋,結果不到7天皮鞋開線了。昨日上午她找到商家要求換鞋,而商家不認賬,李女士隨即向12315投訴。12315工作人員電話告知商家,按照去年9月1日起施行的《山東省皮革制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試行)》,皮鞋發生裂幫、開膠、斷底、斷線等質量問題或性能故障可退,自售出之日起7日內可退,15天內可換。最終,該商家答應給李女士退貨。(陳勇張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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皮鞋新“三包”規定
2003年8月26日,省質監局、省工商局、省消協等制定出臺《山東省皮革制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試行)》,這也是國內第一個解決皮革類產品的管理辦法。該辦法規定,皮鞋的三包期與鞋價掛鉤,100元以下的產品,“三包”時間為60天;100到300元(含300元)的鞋,“三包”時間為90天;300到500元的鞋,“三包”時間為120天;500元以上(含500元)的鞋,“三包”時間為180天。在三包有效期內,修理兩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皮鞋,憑修理記錄和證明,消費者可免費換鞋。
下列情況不實行三包:消費者因穿著、使用、保養不當造成損壞的;無有效發票或有效憑證的;三包信譽卡上標明的型號與修理產品的型號不符或涂改的;非承擔三包修理者拆動造成損壞的;因不可抗拒力造成損壞的;標明“處理品”、“等外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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