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報訊
房子轉讓給妹妹,讓妹妹負責養母親;可一年后哥哥又不干了,官司打到法院。贍養義務能轉讓嗎?日前,都江堰法院對我國首例轉讓贍養義務案件作出判決:可以。這一具開創性的判例受到了法學界、社會學界的高度贊譽。
據《天府早報》報道,都江堰青城山鎮人劉兵(化名)于2001年5月遷居到溫江,因無法贍養母親,便和妹妹劉鳳(化名)于2001年6月簽訂了一份《關于轉讓房屋及贍養老人的協議》。協議約定:劉兵將自己的房產轉讓給妹妹劉鳳,由妹妹負責供養母親,其母對此表示同意。此后,劉兵就將房屋交給了妹妹,而劉鳳也依約獨自承擔起贍養母親的義務。
2002年6月,劉鳳對該房屋進行了改建,劉兵夫婦均在場并未提出任何異議。但她沒想到的是,哥嫂不知何故于去年初將她告到了法院,并稱當初的轉讓協議無效,理由有二:一、轉讓協議實際上是房屋贈與合同,應按無效合同予以撤銷;二、轉讓贍養義務違反了法律規定,協議內容不合法。
經審理,法院首先肯定了該協議的性質為有償轉讓而非無償贈與,因為劉鳳取得房屋所有權正是以代哥哥履行贍養母親的義務為代價的,而且其母對子女的轉讓也表示同意。至于贍養義務可否在被贍養人之間轉讓,法律上對此沒有明確規定。法院因此駁回了劉兵的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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