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報訊
市民向女士與人發生爭執時,自己價值不菲而且具有特殊意義的手表被損壞。向女士將對方告上了法庭,不僅要求賠償手表的修理費用,還要對方賠償自己精神損失。近日,市南區法院對此案做出一審判決,判決打人者賠償向女士手表的修理費,案件受理費雙方共同承擔。。
2003年6月5日下午,向女士來到某汽車美容中心清理自己的汽車內室,因工人將車座上的夾子損壞,與該中心的經理發生爭執,報警后110民警到達現場。在民警準備現場調解時,中心經理用一玻璃杯打在向女士手腕上,將向女士所戴的雷達表表蒙子打碎。
經青島市亨得利眼鏡鐘表店估算,修理費為3468元,但仍不能保證修復后的手表密封性和防水性。向女士說,這塊表是在結婚十周年時特意從國外訂購的雙紀念表之一,對自己具有非常的意義。中心經理不僅損壞了自己的合法財產,而且影響了夫妻感情,給自己造成了極大的精神傷害。要求賠償修理費3468元和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
法庭認為,中心經理應該對其行為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賠償原告相應的損失。向女士的手表雖系含有特定紀念意義的物品,但中心經理的行為并未導致手表永久性滅失或損毀,故向女士要求的精神損害撫慰金,不符合法律規定,不予支持。(鄒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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