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職工哪些情況下停止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1)喪失享受待遇條件的;(2)拒不接受勞動能力鑒定的;(3)拒絕治療的;(4)被判刑正在收監制行的。
●用人單位分立、合并、轉讓的,承繼單位是否承擔原單位工傷人員保險責任?
應當承擔原用人單位工傷保險責任。原用人單位已經參加工傷保險的,承繼單位應當經辦機構辦理工傷保險變更登記。
用人單位實行承包經營的,工傷保險責任由職工勞動關系所在單位承擔。
職工被借調期間受到工傷事故傷害的,由原用人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但原用人單位與借調單位可以約定工傷賠付辦法。
企業破產的,在破產清算時優先撥付工傷保險待遇費用。
●職工被派遣出境工作的工傷保險如何辦理?
依據前往國家和地區的法律應當參加當地工傷保險的,參加當地工傷保險,其國內工傷保險關系中止;不能參加當地工傷保險的,其國內工傷保險不中止。
●經辦機構如何公布基金收支情況?
經辦機構應當定期公布工傷保險基金的收支情況,及時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調整費率的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