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報訊
昨天,市民政局社會事務處再次提醒:棄嬰未滿14周歲且家庭符合收養條件的“養父母”請及時到各區市民政局和收養部門,為“黑孩子”辦理正式的收養手續。
按照有關規定,未辦理正式收養手續的棄嬰將不能申報戶口。據市民政局社會事務處有關負責人介紹,去年以來有關部門已為一百余名未滿14周歲且符合《收養法》規定的棄嬰辦理了正式的收養手續,但還有六十余名已被事實收養且即將年滿14周歲的棄嬰因房屋拆遷、“養父母”工作變動等諸多原因,尚未及時到有關部門辦理收養手續。對此,民政部門強調,棄嬰只要超過14周歲將不能辦理收養,因此也不能向公安部門申報戶口,最終成為見不得光的“黑孩子”,希望這些符合條件的家庭能及時把握住這次好機會,給孩子創造一個幸福美好的未來。
據了解,根據《收養法》規定,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養,同時收養人必須具備以下條件:無子女;年滿30周歲只能收養一名子女;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的,年齡必須相差40周歲以上;有收養和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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