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生不生,婦女定奪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47條規定“婦女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生育子女的權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之外,再無其它明確規定。也正因為法律的不完善,近年來,因為丈夫要求生育被妻子拒絕引發的婚內糾紛有上升趨勢。
2002年,男人也有“生育權”
2002年9月1日起正式實施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法》規定,公民不分性別均有生育權,如果妻子私自墮胎,丈夫可得到法律的支持。這是中國首次對男性生育權加以認可,標志著中國法律開始加強保障男性的生育權。
生與不生,這是一個道德倫理或習俗范圍里的問題,不應該由法律來調整。俗話說,清官難斷家務事,發生在夫妻間的這點糾紛,最終還得由他們兩口子自己協商解決。以下是幾位不愿生孩子的女性的丈夫的網上留言:“生不生孩子是個人的自由,但是在婚前最好協商好,或也像婚前財產公證一樣,簽訂協議,省得日后吵架沒根據。”———
t ang“我比妻子大十歲,她總以‘還小’為由不愿生。最后她妥協了,但條件是:她生我帶。”———志福
“結婚前千萬別忘了了解對方對生兒育女的觀點,要不這上頭的分歧足以使婚姻破裂,就是不離婚,一方弄出點‘孽債’來也是有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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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曾不愿生孩子,我就寫了一份承諾書,保證孩子出生以后,我會和她一起帶孩子,保證幫助她不影響工作,保證永遠愛護這個家。于是,妻子就幫我實現了當爸爸的夢想。”———林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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