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新華社北京1月9日電
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財政部日前聯合頒布《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對企業國有產權轉讓行為加以規范,以促進企業國有資產的合理流動,防止企業國有資產流失。
對企業國有產權的轉讓,《辦法》規定的適用對象為,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持有國有資本的企業將所持有的企業國有產權有償轉讓給境內外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活動。另外,《辦法》并不包括金融類企業國有產權轉讓和上市公司的國有股權轉讓,相關行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對于“企業國有產權”的概念,《辦法》明確界定為“國家對企業以各種形式投入形成的權益、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各種投資所形成的應享有的權益,以及依法認定為國家所有的其他權益”。
對于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的方式、前提條件等,《辦法》也做出了原則性規定。即“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應當在依法設立的產權交易機構中公開進行,不受地區、行業、出資或者隸屬關系的限制”;“企業國有產權轉讓可以采取拍賣、招投標、協議轉讓以及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轉讓的企業國有產權權屬應當清晰。權屬關系不明確或者存在權屬糾紛的企業國有產權不得轉讓”。
《辦法》共分6章39條,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職工對國有產權轉讓有“發言權”
據新華社北京1月9日電在今后的企業國有產權轉讓過程中,并不完全由“一把手”、總經理說了算,企業職工也將擁有“發言權”,未按規定妥善安置職工的轉讓行為無效。
日前頒布的《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中明確規定,在國有獨資企業的產權轉讓中,“如果涉及職工的合法權益,應當聽取企業職工代表大會的意見,對職工安置等事項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轉讓方、轉讓標的企業未按規定妥善安置職工、接續社會保險關系、處理拖欠職工各項債務以及未補繳欠繳的各項社會保險費,侵害職工合法權益的,轉讓行為無效。
國有產權轉讓設定八大“禁區”
新華社北京1月9日電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涉及到國家、企業和職工個人的利益,不能草率行事。為此,日前頒布的《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中明確規定了國有產權轉讓中的八大“禁區”。
《辦法》規定,在企業國有產權轉讓過程中,轉讓方、轉讓標的企業和受讓方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或者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相關批準機構應當要求轉讓方終止產權轉讓活動,必要時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確認轉讓行為無效。
未按本辦法有關規定在產權交易機構中進行交易的。
轉讓方、轉讓標的企業不履行相應的內部決策程序、批準程序或者超越權限、擅自轉讓企業國有產權的。
轉讓方、轉讓標的企業故意隱匿應當納入評估范圍的資產,或者向中介機構提供虛假會計資料,導致審計、評估結果失真,以及未經審計、評估,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
轉讓方與受讓方串通,低價轉讓國有產權,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
轉讓方、轉讓標的企業未按規定妥善安置職工、接續社會保險關系、處理拖欠職工各項債務以及未補繳欠繳的各項社會保險費,侵害職工合法權益的。
轉讓方未按規定落實轉讓標的企業的債權債務,非法轉移債權或者逃避債務清償責任的;以企業國有產權作為擔保的,轉讓該國有產權時,未經擔保權人同意的。
受讓方采取欺詐、隱瞞等手段影響轉讓方的選擇以及產權轉讓合同簽訂的。
受讓方在產權轉讓競價、拍賣中,惡意串通壓低價格,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