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記者從昨日召開的市人大常委會實施地方性法規新聞發布會上了解到,經青島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審議通過,并報經山東省第十屆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批準,《青島市禁止制作和限制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的規定》于1月6日正式公布實施。從今年開始,春節前后6天時間(即農歷臘月二十三、除夕、正月初一、正月初二、正月初三和正月十五)在非禁放區域內允許燃放煙花爆竹。
據了解,在廣泛征求廣大群眾意見的基礎上,為了合理引導群眾燃放煙花爆竹的習俗,使地方性法規更宜于貫徹實施,我市對1994年制定的“禁放規定”進行了修改并出臺了上述新《規定》,新《規定》共12條,修改內容涉及法規標題、適用范圍、管理體制、禁放場所、禁放時間、禁放品種、批發零售的條件、行政審批、政策導向、法律責任等。
這一新《規定》與原“禁放規定”相比,修改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是擴大了法規的適用范圍。為了適應城市化進程的要求,加強對新城區的管理,新《規定》適用于市南區、市北區、四方區、李滄區以及嶗山區的建成區。
二是增加了城市管理等有關部門的職責。為了更好地做好禁止制作和限制燃放煙花爆竹工作,加強對違法行為的查處,新《規定》增加了城市管理部門可以對有關違法行為進行處罰的職權,并對工商等有關部門查處違法行為的職權進行了規范。
三是對禁止燃放的場所進行了明確的界定。
四是規定了限制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
五是規定了禁放的品種。新《規定》指出,“禁止銷售、燃放拉炮、摔炮、砸炮以及其他危險性較大的煙花爆竹”。
另外,新《規定》還對燃放行為、方式、居民和業主公約等進行了規范,其中規定,“提倡居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組織本居住區的居民在允許燃放的時間到空曠地帶集中燃放煙花爆竹,或者組織居民制定居民公約和業主公約,約定本居住區不燃放或者集中時間、集中地點燃放煙花爆竹”,還規定了燃放煙花爆竹不得向行人、車輛、建筑物、構筑物投擲,不得危及他人安全,不得影響交通秩序等內容。
記者還從會上了解到,《青島市海洋漁業管理條例》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該《條例》進一步規范了養殖行為,加大了對漁業資源保護力度,加強了水產品質量的管理,更加重視漁業安全生產,充分體現了便民利民;《青島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若干規定》自2004年5月8日起施行,著眼于更好地保障獻血者和用血者的合法權益,對各級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紅十字會及有關部門的責任和義務,獻血者的待遇保障,無償獻血者以社會救助名義捐獻血液的使用管理,以及還血政策、表彰獎勵獻血工作先進等方面作出了具體規定。
會上,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張先平、副市長胡紹軍分別就學習、宣傳和貫徹好這三部地方性法規,切實維護好地方性法規的權威提出要求。(本報記者戴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