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規定》提出,現居住地應將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納入本地區經常性管理和服務范圍,實行與戶籍人口同宣傳、同服務、同管理。另外,流動人口戶籍地應依法落實流出人口的計劃生育獎勵政策;現居住地應當向流入人口提供與戶籍人口同等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如實行計劃生育的流動人口育齡夫妻免費享受國家規定的基本項目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等。
《婚育證明》就地辦理
以前,流動人口必須持有的《婚育證明》要到戶籍地辦理。《規定》首次提出,未辦理《婚育證明》、符合下列條例的,可由現居住地人口與計劃生育部門辦理《婚育證明》,并將辦理情況通報其戶籍地:(一)、經核實,婚姻、生育信息完整、準確的;(二)、在現居住地依法辦理暫住登記或居民登記1年以上,并具有穩定職業和住所的;(三)、已采取絕育措施的。但現居住地為流動人口辦理的《婚育證明》,只在辦證機關所在縣(市、區)范圍和規定范圍內有效。
第一胎申請更方便
跨省流動人口夫妻擬生育第一個子女,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由現居住地人口和計劃生育部門按照現居住地有關規定辦理生育服務證件:(一)、男方為現居住地的戶籍人口,女方因婚事事實遷入現居住地或所生子女可隨父落戶的;(二)、夫妻雙方在現居住地共同居住一年以上并納入計生部門管理和服務,有穩定的職業和住所,且具有常住傾向的。
流動人口申請二胎的,由女方戶籍地依照有關規定辦理。
社會撫養費協調征收
違法生育行為發現地不是其戶籍所在地的,發現地人口和計生部門在作出征收決定之前,應先向當事人戶籍地計生部門通報情況,協商確定征收事宜。對確定由現居住地征收的,戶籍地計生部門應當協助提供當事人實際收入和當地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農村居民年人均純收入)的數額。(湯志良)
背景
昨日,記者從市計生委流動人口管理處獲悉,由國家人口與計劃生育委員會發布的《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和服務工作若干規定》已于2004年1月1日起實施,流動人口在計劃生育管理和服務的諸多方面將享受市民待遇。本報將該《規定》中主要內容予以摘發,讀者如有不明之處,可撥打電話5912576向市有關部門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