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近日由國家人口與計劃生育委員會發布的《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和服務工作若干規定》將于2004年1月1日起實施,流動人口在計劃生育管理和服務的諸多方面將享受市民待遇。
據市計生委有關負責人介紹,隨著流動人口的增加,對這一人群的計劃生育管理日益受到重視。早在1994年,市人大就通過了《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辦法》,并經省人大批準后實施。1999年,國家又發布了《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管理辦法》,次年,山東省《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辦法》也頒布實施。但由于社會的快速發展,特別是對流動人口認識的轉變,一些規定已經不再適應新形勢的需要。為此,即將實施的《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和服務工作若干規定》提出了許多新的要求,特別是更加強調了服務的理念和公平對待的原則。
該《規定》首次明確提出,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應當堅持“公平對待、合理引導、完善管理、優質服務”的原則,堅持以人為本、管理和服務相結合。
作為“公平對待”的具體體現,該《規定》提出,現居住地應將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納入本地區經常性管理和服務范圍,實行與戶籍人口同宣傳、同服務、同管理。另外,流動人口戶籍地應依法落實流出人口的計劃生育獎勵政策;現居住地應當向流入人口提供與戶籍人口同等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如實行計劃生育的流動人口育齡夫妻免費享受國家規定的基本項目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等。
作為“完善管理”的內容之一,《規定》在流動人口《婚育證明》的辦理上作出了新的規定。以前,流動人口必須持有的《婚育證明》要到戶籍地辦理。順應社會發展需要,《規定》首次提出,未辦理《婚育證明》、符合下列條例的,可由現居住地人口與計劃生育部門辦理《婚育證明》,并將辦理情況通報其戶籍地:(一)、經核實,婚姻、生育信息完整、準確的;(二)、在現居住地依法辦理暫住登記或居民登記1年以上,并具有穩定職業和住所的;(三)、已采取絕育措施的。
《規定》還指出,現居住地計生部門可委托計生技術服務機構或指定醫療保健機構,為流動人口提供安全、有效、適宜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已婚育齡流動人口接受國家和地方政府規定的基本項目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其費用由現居住地政府財政負擔;有用工單位的,由用工單位負擔。
關于流動人口社會撫養費的征收,《規定》指出,違法生育行為發現地不是其戶籍所在地的,發現地人口和計生部門在作出征收決定之前,應先向當事人戶籍地計生部門通報情況,協商確定征收事宜。對確定由現居住地征收的,戶籍地計生部門應當協助提供當事人實際收入和當地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農村居民年人均純收入)的數額。
此外,《規定》還明確提出了流動人口流入地和流出地鄉(鎮)政府或者街道計劃生育工作機構的職責。(本報記者王麗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