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醫療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
●停工留薪期內職工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
●職工繳費工資越高,工傷待遇就越高
本報訊
自昨日起,我國關于工傷保險的第一部行政法規———《工傷保險條例》正式實施。日前,我市依據這一新條例,對工傷保險待遇作出六大調整,包括工傷協議醫療機構、工傷醫療期、停工留薪期待遇、一至四級工傷職工參保待遇、工傷傷殘待遇計發基數、工傷職工勞動關系處理等。
調整了工傷協議醫療機構制度。參保職工治療工傷,應當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可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調整了工傷醫療期制度。工傷職工需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
調整了停工留薪期的待遇。在停工留薪期內,職工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調整了一至四級工傷職工的參保待遇。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但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應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繼續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調整了工傷傷殘待遇的計發基數。工傷職工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定期傷殘津貼,均以本人工資為基數計發。本人工資高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這就意味著,職工繳費工資越高,工傷待遇就越高。
調整了工傷職工勞動關系處理辦法。五至十級工傷職工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林剛孫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