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境內中外資保險公司獲準從10月1日起可通過中國外匯交易中心開展境內外匯同業拆借業務。
據國家外匯管理局有關負責人17日介紹,保險公司辦理外匯同業拆借業務期限不得超過4個月;拆入拆出資金總額均不得超過公司外匯資本金的50%,單筆拆入拆出資金分別不得超過公司外匯資本金的10%和
15%。
境內保險公司開辦境內外匯同業拆借業務必須經外匯局核準具有“外匯同業拆借”業務經營資格。沒有取得開辦這項業務經營資格的境內保險公司不得從事外匯拆借業務,境內保險公司也不得與境外機構開展外匯拆借活動。
外匯同業拆借業務是保險公司外匯資金管理的重要工具。目前,境內保險公司外匯資金主要是存入商業銀行,資金缺乏流動性,一定程度上影響了保險公司的外匯償付能力。去年6月,中國外匯交易中心推出外幣同業拆借中介業務,為境內具有外匯拆借業務資格的金融機構提供中介服務,較好地滿足了金融機構調劑外匯頭寸的需要。
這位負責人說,允許保險公司開辦境內外匯同業拆借業務可以滿足保險公司在外匯資金流動性管理方面的迫切需求,有利于改善境內保險公司的財務狀況和風險管理,增強境內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
[ 張建平 ] 來源:[ 新華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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