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為規范我市經濟適用住房的管理,根據《青島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計劃管理 (一)項目提出 我市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項目通過以下三個渠道提出: 1、市住宅發展中心根據市南、市北、四方、李滄四區(以下簡稱市內四區)居民住房需求和土地儲備情況,提出建設項目。 2、按照有關政策規定,市內四區利用原劃撥土地擬進行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的單位,向市住宅發展中心提出建設項目申請,并 3、市轄五市及嶗山區、城陽區、黃島區(以下簡稱五市三區)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向市住宅發展中心提報本轄區范圍內的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項目。 提報資料:A、申請前期工作計劃書面報告;B、主管部門的轉報文;C、開發企業營業執照和資質證書復印件或法人證書;D、房地產權屬證件復印件(房產證、土地證或用地批文);E、總平面配置圖和1:500的現狀地形圖;F、項目建議書。 (二)前期工作項目計劃的編制、審批下達 市住宅發展中心依據全市范圍內提報的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項目,匯總編制經濟適用住房前期工作項目計劃,報市計委、建委、國土資源房管局聯合審批下達。 (三)新開工計劃項目及續建計劃項目的提報 1、新開工計劃項目的提報 經濟適用住房的項目法人按規定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等前期手續后,向市住宅發展中心提報新開工計劃項目。 提報資料:A、申請新開工項目計劃書面報告;B、《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復印件;C、《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復印件。D、土地證或用地批文的復印件;E、前期工作計劃及可行性研究報告;G、銀行出具的建設單位存款證明,且存款額不得低于建設總投資的30%。 2、續建計劃項目的提報 經濟適用住房的項目法人根據項目當年投資完成情況,向市住宅發展中心提出下一年度續建計劃項目。 提報資料:A、申請續建項目計劃書面報告。B、上年度新開工項目計劃或續建項目計劃批文的復印件。 (四)新開工及續建計劃的編制、審批下達 市住宅發展中心依據國家計委、建設部、國土資源部聯合 下達的青島市經濟適用住房的年度建設投資計劃和全市范圍內提報的經濟適用住房續建計劃項目、新開工計劃項目,編制經濟適用住房的續建計劃,分批編制經濟適用住房的新開工計劃,報市計委、建委、國土資源房管局聯合審批下達。 二、用地管理 市國土資源房管局根據全市經濟適用住房的供需狀況,對全市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用地實施宏觀調控。 (一)農用地轉用、征用(已農轉非集體土地進行收回補償的)的經濟適用住房新增建設用地,由市住宅發展中心統一規劃、統一配套、統一招標。 (二)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用地實行行政劃撥方式供給。經濟適用住房嚴格限制零星分散建設。 (三)對利用原劃撥土地建設經濟適用住房的項目,市住宅發展中心負責對有關內容(建設用地是否符合建設經濟適用住房的規定)提出審查意見。 (四)經審查確認可利用原劃撥土地建設經濟適用住房的用地單位,須按照規定到市國土資源房管局辦理用地手續。 三、建設管理 (一)市住宅發展中心負責組織開發建設單位對農用地轉用、征用的經濟適用住房新增用地建設項目進行公開招投標,確定經濟適用住房的項目法人。 (二)市住宅發展中心負責對市內四區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項目的施工進度、質量進行宏觀監督管理。市內四區的各開發建設單位及五市三區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須將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統計報表每月28日前報市住宅發展中心。 (三)市城市建設綜合開發管理辦公室負責組織市內四區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項目區片與城市干網相銜接的市政配套設施(包括市政道路、雨污水管網、中水管網、供水管網)以及規劃紅線內的中、小學、托幼設施的建設。 (四)市城市建設綜合開發管理辦公室負責會同市住宅發展中心等有關部門對市內四區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項目進行綜合驗收。五市三區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項目由當地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綜合驗收。 四、銷售管理 (一)經濟適用住房銷售價格。市住宅發展中心參與市物價局組織的經濟適用住房銷售價格聽證會的評審;經評審及公示后的經濟適用住房銷售價格由市物價局與市國土資源房管局聯合下文批復。 (二)經濟適用住房的銷售資格。市住宅發展中心自本實施意見印發之日起向經濟適用住房的售房單位核發《經濟適用住房銷售許可證》,售房單位憑《經濟適用住房銷售許可證》銷售經濟適用住房。 提報材料: 1、經濟適用住房銷售的基準價格批文。 2、開發資質證書; 3、營業執照; 4、土地證或用地批文; 5、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6、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或開工報告); 7、經濟適用住房的新開工計劃; 8、多層住宅必須提供由市建筑工程質量監督站出具的主體結構驗收合格單;高層住宅必須提供銀行或注冊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主體結構工程完成1/3投資額的證明; 9、聯建協議(建設單位無開發資質的提供); 10、配置圖(標注樓座位置); 11、拆遷房屋注銷證明; 12、法人委托書; 13、經辦人身份證復印件; 14、房地產項目開發經營許可證; 15、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使用說明書。 在本實施意見印發施行之前已辦理預(銷)售登記的經濟適用住房售房單位,須持已辦理的《商品房預(銷)售許可證》到市住宅發展中心換發《經濟適用住房銷售許可證》,不換證繼續銷售的,將作為無證銷售處理,并不予辦理房地權證。 (三)經濟適用住房銷售項目的公示。市住宅發展中心在指定的媒體,定期公示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項目銷售價格及其它基本情況。 (四)經濟適用住房的購買。市住宅發展中心自本實施意見印發之日起開始受理市內四區居民家庭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申請,向符合購買條件的申請家庭核發《經濟適用住房購房證明》;申請家庭自本實施意見印發之日起憑《經濟適用住房購房證明》到市住宅發展中心公布的售房單位購買經濟適用住房。 1、申請條件。符合下列條件的家庭,可以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 (1)家庭年收入不超過人民幣5萬元(單身家庭不超過人民幣2.5萬元); (2)沒有住房或住房面積未達到政府規定標準的; (3)申請人擁有本市非農業常住戶口5年以上。 經濟適用住房可按規定優先出售給符合申請條件的無房戶、危房戶、住房困難戶以及烈軍屬、教師和政府公務員。 本市軍隊轉業干部和引進的專業人才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經批準可不受規定的申請條件限制。 2、提交的證明材料 (1)家庭成員工作單位出具的收入證明,無工作單位的由街道辦事處出具收入證明; (2)現居住地的房屋所有權證或房屋承租證明;無房戶由所在單位或戶口所在地街道辦事處出具證明; (3)家庭成員的戶口薄或身份證; (4)委托代理人辦理的,需提交授權委托書和身份證明; (5)其他相關證明。 3、辦理程序。 (1)申請人持應提交的證明材料到市住宅發展中心提出申請,并填寫《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申請表》; (2)經審查、核定符合條件者予以登記,并開據《經濟適用住房購房證明》; (3)購房人持《經濟適用住房購房證明》到市住宅發展中心公布的經濟適用住房銷售單位選購經濟適用住房。 4、購買標準 購房人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時,政府規定的居住標準內的面積,按批準的經濟適用住房價格購買;超出部分,按售房單位確定的商品房售價購買,但所確定的商品房售價不得低于經濟適用住房價格與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應繳納的土地收益金按面積分攤部分之和。超過經濟適用住房價格以上的價款,由售房單位代收,并于當年12月31日前繳至市住宅發展中心,由市住宅發展中心存入銀行專戶。 (五)經濟適用住房的買賣合同。經濟適用住房的售房單位 應與購房者簽訂《經濟適用住房買賣合同》。《經濟適用住房買賣合同》示范文本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印刷企業印刷,并負責監制;由市國土資源房管局指定市住宅發展中心負責總發放。 (六)經濟適用住房銷售行為的監督。市住宅發展中心負責 對經濟適用住房銷售情況實施監督,對違反《青島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規定的銷售行為予以查處。 五、產權和上市交易管理 (一)購房人辦理經濟適用住房房地權證,本實施意見印發施行之前簽定買賣合同的,按原來的手續辦理;本實施意見印發施行之后簽定買賣合同的,須按規定持《經濟適用住房購房證明》(已由市住宅發展中心蓋章確認)、《經濟適用住房銷售許可證》、《經濟適用住房買賣合同》及其它相關要件到市房屋產權登記管理部門辦理,手續不齊全的不予辦理房地權證。 (二)經濟適用住房的上市交易按《青島市經濟適用住房管 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市房地產交易中心應做好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的統計工作,并建立交易檔案。 六、本實施意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