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查,廣夏(銀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銀廣夏”)董事魏德元在信息披露方面存在以下重大違規事實:
一、2001年8月15日,銀廣夏董事魏德元接受新聞記者的采訪,對外披露與事實不符的信息:1、將客戶向銀廣夏發出的購貨問詢文件表述為”意向性購貨協議”,涉及金額2.6億元;2、在銀廣夏虛計利潤事件正在接受證監會查處期間,對外發布當時毫無事實依據的銀廣夏重組事宜的信息。二、2001年10月18日,銀廣夏董事魏德元再次接受記者的采訪,擅自對外發布未正式披露的重大信息,以新聞發布的方式向外披露銀廣夏的重組進展情況。
銀廣夏董事魏德元上述行為嚴重違反了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的有關規定。
鑒于銀廣夏董事魏德元多次違反《上市規則》的有關規定,且經深交所書面警告后仍不改正,繼續發生違反《上市規則》的行為,根據《上市規則》第12.2條的規定,深交所決定對銀廣夏董事魏德元予以公開譴責的處分,并認定其不適合擔任上市公司董事職務。(深交所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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